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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的通知【施行至2024年4月22日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23日


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更好地解决孝感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孝感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建设用地110平方公里、临空经济区和孝汉产业园范围内,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中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确定(若该土地由政府依法征收,则不扣除)。对老城区片区“双修”改造项目的配建报市政府研究后决定。

第四条 配建方式以实物配建为主。对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实行实物配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对按单元安排后不足的应配建的零星套数可以缴纳配建货币化资金。对扣除拆迁还建安置面积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配建方式,对选择货币化配建的,应缴纳保障性住房配建货币化资金。配建货币化资金由宗地楼面地价加上建安成本和基本入住装修费用组成。其中,宗地楼面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实际出让价格确定,建安成本高层按2800元/m(市场行情导致建安成本较大变化,由住建部门在年初核定公布),基本入住装修标准按500元/m收缴。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20平方米。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并应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等要求,交付时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时,实际交付面积以规划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确定、建成后房屋接收、具体入住标准公布、基本入住装修、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并对辖区内拆迁还建安置面积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载明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数、配建方式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保障性住房建筑总面积、套数、户型、布局;货币化配建的资金缴纳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保障性住房房屋验收、移交期限及移交后产权分割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等。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核实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布局、套型等,将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重要审核事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标注。规划综合验收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情况及时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建筑总面积有变化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配建情况核实后据实收缴实物房源或配建货币化资金。

第十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办理规划许可、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一开发企业相邻地块分批出让的土地可在同一地块集中配建。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必须在总体进度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全部配建完成。对选择货币化配建的,签订配建合同时缴纳30%的配建资金,在办理第一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缴纳30%的配建资金,在总体进度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缴纳剩余40%的配建资金。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保障性住房配建作为重要审查内容进行核查。在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配建合同中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在预售许可信息表上明确标注,对实施分期建设或没有保障房房源的项目,可对同等面积的其他房源进行标注,不纳入预售范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配建责任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落实。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核查;对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没有检查核验意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配建货币化资金缴入财政国库,专账核算,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办理。资金使用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入住装修、维护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直接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登记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

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统一管理,与本小区商品房住户同等享受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保修期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资金缴纳方式等事项移交或缴纳资金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对原已签订配建合同,已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实物房源的,继续按配建合同履行移交实物房源;对原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还未签订配建合同的和已签订配建合同并开工但确无实物房源交付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9年4月23日施行至2024年4月22日止。孝南区参照本办法实施。原《孝感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孝感政规〔2013〕9号)废止。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4-23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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