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鹰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府发〔2006〕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市本级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市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含月湖区和鹰潭工业园区)。
第二章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五条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出租收入即收储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其场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得的收入;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十)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缴库,由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 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直 接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财政部门确认土地出让收入进入地方国库后,向土地使用者开具缴款凭证。
第三章 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第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它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企业改制费等支出;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支出。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程序:
(一)实行宗地预、决算制度。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后,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宗地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拟定宗地决算报告,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宗地决算审批后,由资金应得单位提出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三)提取各项基金。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收益基 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农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政策规定的基金、资金和费用。
(四)城市建设支出等其他支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决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提取的基金(资金)和土地收益的使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支出。
(二)社会保障基金,由市财政安排使用。
(三)农业发展基金,除涉及鹰潭工业园区土地,由园区按规定使用外,其余由市财政安排使用。
(四)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财政拨付国土部门使用。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使用。
(六)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支付改制国有企业改制费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除涉及鹰潭工业园区的土地,由园区按规定使用外,其余由市财政安排使用。
(七)土地收益,涉及鹰潭工业园区的土地,由园区按规定使用外,其余由市财政安排使用。
第四章 划拨土地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用地单位按照项目用地预算将费用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宗地用途、地类等情况,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编制项目用地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用地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国土资源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