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府规〔2024〕1号
税谱®提示:本办法自 2024 年8 月19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完成征地前置程序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涉及需要安置人员数量按照上报方案执行或按照被征地农民意愿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