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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7〕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集中修订。列入修订目录的文件应按要求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在促进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具体构成如下:

(一)争取上级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切块资金;

(二)市本级列入年度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包括产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与促销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三)市本级财政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或评审,并对资金支持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应遵循统筹整合、重点突出、决策科学、公正公开、绩效优先的原则,并符合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安排,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结合的总体要求,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产业发展,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向县(市、区)激励性转移支付。

第六条 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以项目为主要载体,采取直接奖励、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经济激励措施中对企业、组织、个人给予资金奖励的事项,从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对县(市、区)产业发展的支持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后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采用项目支持的事项,由市直各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要求,确定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编制各领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市直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报市财政局汇总。

第八条 对需要评审的质量奖、科技奖、商标奖,需要确认的税收贡献奖、发明专利奖、创新平台奖、招商引资中介奖,需要进行身份认定的人才奖、高新技术企业奖以及其他需要评审或认定的奖励事项,根据市政府有关专门规定进行评审、认定后,再根据本办法及市政府规定的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县(市、区)激励性转移支付,由市政府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分。市财政局按照综合评分,结合资金总量按照排名对前三名进行奖励。

第十条 市直相关牵头部门应提出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市财政局将汇总审核的结果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产业发展资金支出事项,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分别列明奖励或补助项目、拨款对象和金额,市财政局根据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孝感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当组织开展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支持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评。

绩效评价和抽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获得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组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发展资金、擅自改变产业发展资金用途、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31日制定发布的《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对《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7〕16号)作出修订。

一、将《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改为《孝感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五条合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高质 量发展资金是指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促进招商引资等各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具体构成如下:

(一)支持工业、农业、科技、商贸服务、文旅、体育、金融等产业发展的资金。

(二)落实市本级‘三资一促’政策资金。

(三)市政府确定纳入的其他资金。”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或评审,履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资金支持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在第四条中加入第二款“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时兑现资金。”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以项目为主要载体,采取直接奖励、投资奖补、工作奖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

六、将第七条、第十一条合并修改为:“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支持的事项,由市直各主管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或者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工作方案,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价,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认定、考核等工作。其中,对于申报审核类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按照《孝感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7〕15号)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方案〉的通知》(孝财预发〔2023〕11号)办理。对于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零收费’项目,按照《孝感市本级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零收费’暂行办法》(孝感政规〔2019〕9号)办理。对于惠企政策‘免审即享’项目,按照《孝感市本级惠企政策‘免审即享’工作实施方案》(孝感政办函〔2023〕15 号)办理。”

七、删除第八条。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对激励县(市、区)高质量发展项目,由市政府组织考核,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和市政府确定的激励资金额度予以奖励。资金通过市与县(市、区)年终结算办理。”

九、删除第十条。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年初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审核把关的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进行财政重点评价。

绩效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获得市本级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组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广泛开展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 通知》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

十二、将文稿中的“产业发展资金”修改为“高质量发展资金”。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12-20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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