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 黄政〔2024〕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2日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保护我市现存的徽州古建筑,建立健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为徽州古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重建和考证研究提供较完整、准确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是指在徽州古建筑(含传统村落)普查、维修、改建、扩建、重建、迁建以及申报文物保护名录等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
第三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应与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察落实;文化部门、档案部门负责对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编目和移交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文化、旅游、国土、住建、房管、规划、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的相关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管护设施设备。
要建立健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的收集、归档、保管、整理、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六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价值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具有一般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保管期限为30年或10年。
第七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管理类文件材料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进行整理;规划、建设等档案应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要求进行整理;照片档案应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有关要求进行整理;电子档案应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有关要求进行整理。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应区别于文书档案,单独保管。其中涉及以正式公文申报的文件(含签批稿、批复)原件及其附件
应另存于文书档案一份。
第八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涉及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的文件材料由规划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的文件材料由住建委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申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文件材料由旅游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申报国保、省保、市保、县保的文件材料由文化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传统村落、古民居土地征收、使用权转让的文件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涉及申报古县、古镇、古村的文件材料由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经批准在古建筑实施迁移保护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个体经营的古建筑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个体经营者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纸张、印制书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十条 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原则上由归档部门保存5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因工作需要,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或延期移交。
个体经营者归档的档案应妥善保管,鼓励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移交、捐赠或寄存。
第十一条 市、县文化部门和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检查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保管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部门须确保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统一完整,将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区别于其他门类档案,独立整理编号、编目和保管。
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形成的档案,须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提请同级档案部门进行档案专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本部门综合档案室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市、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部门和档案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 市、县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部门和档案部门对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在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档案工作中,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