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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标准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储备地块用电项目报装容量或储备地块的面积,结合规划用途,实施定额计算,定额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应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建立定额标准定期调整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各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三、资金拨付

(一)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当地定额标准,以储备土地面积为基数,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

(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土地储备项目时,可将上述费用纳入项目储备成本,并依据各地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会同各地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资金。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按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可在下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

(三)电网企业依据储备地块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拨付资金,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支付款项。

四、其他事项

(一)已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区,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规定执行。接入工程也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二)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的等特殊项目,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定额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三)因规划需要电力线路下地入廊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地方政府,由电网企业使用。

(四)电网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接入点可据实适当调整。

各市政府请于2022年4月1日前制定定额标准,并进一步细化资金拨付流程,于2022年5月1日起组织实施。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热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费用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参照本通知相关原则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21-12-31 有效范围: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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