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黄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黄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黄政办秘〔2018〕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 黄政〔2024〕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黄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皖教基[2017]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过程中,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公服规划)等,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公服规划要求,将幼儿园布点纳入城市控制详细规划,加强规划管控。

第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明确相关要求。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时序,优先安排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在出具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八条  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经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设定,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内容。

第九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界限、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严格遵照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要求。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幼儿园,最迟应当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规划核实,同步竣工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对没有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幼儿园,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做具体安排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

城乡规划部门在涉及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听取教育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无偿移交辖区政府。

第十二条  辖区政府应当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住建、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公安(消防)、国资等部门参加的接收小组,负责新建幼儿园接收工作。具体接收方案由辖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小蛆移交新建幼儿园及有关资产、资料(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等,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并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建成普惠性民办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对正在开发建设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商品住宅开发小区的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配套幼儿园移交的,应当按照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管理。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小区的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政府负责移交事宜,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建成普惠性民办园。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并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7-31 有效范围: 安徽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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