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5〕2号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全面释放市场资源,有力推动“一址多照”改革向纵深推进,进一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是指在西海岸新区内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托管对象),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企业依法登记的住所作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或者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在西海岸新区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住所托管企业及托管对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不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住所托管企业的登记规范
第四条根据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统一规范为“青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二)主营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
(三)住所(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省级及市级部门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名称可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经营范围应含有“商务秘书服务”。
第五条拟申请住所托管企业的,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所托管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
第六条登记机关受理申报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主体信息等有关情况函告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住所托管企业的所属镇街等相关部门。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对申报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否符合托管条件、申报主体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劳资纠纷、偷逃税款、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并反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部门异议的,依法为申报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住所托管企业名录》在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公示。
第三章托管对象的入驻和登记
第八条托管对象应当委托《住所托管企业名录》载明的商务秘书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第九条托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登记:
(一)青岛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已备案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范围含有与企业登记相关的许可项目,依据相关规定不宜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以住所托管方式依法已经取得前置许可的除外);
(三)有股权冻结、法院查封等情形的;
(四)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登记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托管的企业。
第十条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在登记时提交《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所托管经营承诺书》,承诺“在托管期间内仅进行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方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与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服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托管对象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其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协议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托管对象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室(席位)(由××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托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对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或者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被解除的;
(二)托管对象出现不宜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情形的;
(三)住所托管企业拟终止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在托管关系解除事由发生后,及时通知并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托管对象,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章住所托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作为托管对象的企业登记管理联系人,代理接收各类法律文件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宜。鼓励托管企业扩大服务半径,与托管对象共享会计、财务等人力资源,配套提供企业登记代理、税务申报、客户接待、来电转接等各类特色服务,最大限度解决企业缺少资本、人员不足等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建立托管对象名册和档案,主要包括:
(一)托管对象名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托管对象出资人名称或姓名及其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托管对象联系人实际居住地信息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住所托管企业与托管对象签订的托管协议;
(六)住所托管企业日常与托管对象的联络记录;
(七)其他经双方协商需保存的档案资料。
住所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托管对象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托管对象,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商事登记、年度申报、依法自主公示等相关业务。
第五章各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住所托管企业和托管对象的登记业务办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住所托管企业和托管对象进行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住所托管企业的所属镇街,发现住所托管企业出现异常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强化部门协同,构建“五方联动”机制。建立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所托管企业及所属镇街参与的“五方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确保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能够顺利进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