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孝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并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人防、通信、供电、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手续,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同时,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形成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并取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省重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管、利用。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变更、迁移、废弃、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于30日内将修改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对管线现状进行测量,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补测成果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完工后30日内将测量资料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普查,普查成果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实行档案无偿利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建设单位、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各县(市、区)乡镇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