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孝感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
为加强孝感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0〕59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孝感中心城区范围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等合同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补交相关价款。相关价款由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构成。
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原产权单位行政隶属地不同,分别对其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以政府指导价购买和按同期同地段市场价格补足超面积房价款。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集资合作建房以《孝感市直机关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和多购多占住房清退处理方案》(孝清领发〔2005〕1号)文件确定的价格标准;
(二)是否属同一家庭重复享受政策性住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经审查同意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按如下标准缴纳:
(一)政府投资建设,对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确定(标定地价未制定公布的,按评估确认价格确定,下同)。增值收益缴纳标准: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的,按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10%确定(市场评估价格可以参照地税部门的计税价格确定);单套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已按市场价补差的,按该经济适用住房90平方米价格差额的10%确定。
(二)社会主体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相关收益:
1.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并以政府指导价购买的,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确定,增值收益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10%确定;
2.单套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其90平方米以内以政府指
导价购买,超过9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补差的,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确定,增值收益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90平方米价格差额的10%确定;
3.单套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其90平方米以内以政府指导价购买,超过90平方米的面积未按市场价补差的,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该经济适用住房90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用地面积标定地价的10%加上超过90平方米部分分摊的用地面积标定地价的40%之和,增值收益缴纳标准为:该经济适用住房90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差额的10%加上超过9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差额15%之和。
4.以低于政府指导价购买的,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40%确定,增值收益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15%确定。
5.以市场价格购买、产权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不作为重复享受政策性住房处理。上市交易时,土地性质属出让用地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10%补交增值收益;土地性质属划拨用地的,按标定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5%补交增值收益。
五、属同一家庭重复享受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买价退还给原单位。以虚假资料骗购政府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并对原购买人按规定作出处理。
六、土地出让金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缴,增值收益由房管部门负责收缴。按本规定缴纳的相关价款,根据属地管理全额上缴市、区国库,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上市交易登记手续:
(一)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窗口提出申请,填报《孝感市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2.单位同意上市交易证明;3.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4.原购房有效付款凭证;5.地税部门确定的本次交易计税价格(房管部门商地税部门);6.以政府指导价购买和按同期同地段市场价格补足超面积房价款情况;7.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拟出售房屋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核算其所有权人应交纳的增值收益价款,并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书面意见。
(三)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缴交增值收益价款后,持交款凭证和准入审核意见到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房屋过户、土地出让金补交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率按每年2.5%确定。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一已经使用年限×2.5%+购买年度至回购年度的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涨幅]。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7年9月8日施行至2022年9月7日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孝感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实施办法》(孝感政发〔2003〕5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