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财规〔202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孝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孝感市财政局 孝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孝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
(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组织监管(所属)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
(四)监督监管(所属)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四)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根据全市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国家、省级、市级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六)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报其主管单位;
(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同时提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及国有资本收益测算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预计上交收益明细等情况)。
(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在二十日内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依法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收缴,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二条 对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股权至省财政厅的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至承接主体,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预算调整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统筹考虑。
第六章 决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在二十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对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加强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或根据需要对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1〕15号)同时废止。市直“三区”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