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孝感市市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孝感政办发〔2015〕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孝感市市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孝感市市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市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以按照100元缴费标准缴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村)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我市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于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市财政将增加10元的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予以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暂时执行中央确定的月基础养老金70元的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其中,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按2元的标准计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5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012年7月1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2012年7月1日我市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本意见印发时,已按规定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七、丧葬补助金
本意见实施后,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社区(村)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及投资运营情况公布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等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居(村)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落实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能力建设,充实基层办理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缴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