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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强市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

  (一)贯彻执行保护规划。按照《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配合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促进海岸带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福州港口管理局,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委、林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等单位配合

  (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积极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我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海底古森林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工程,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和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

  (三)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

  1.明确招拍挂的范畴。下列情形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明晰工作程序。对本意见实施前已出具用海前期工作意见,但尚未出具预审意见,且按规定须实行招拍挂的项目,全部转为招拍挂方式出让。省级审批项目出让方案的报批程序: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海域收储中心(下称申请单位)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用岛项目实施招拍挂的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由申请单位组织开展海洋环评、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价格评估等前期工作,评审通过并提交报批稿后,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围填海指标、出具预审意见。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开展收海、公示等工作,会同县级国土、规划部门意见编制招拍挂方案,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复后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市政府将成立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沿海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包括发改、海洋、国土、规划、财政和监察等部门,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用海需求。二是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用海用岛招拍挂前期工作。对于需采用招拍挂方式的项目,应先启动用海用岛规划和方案设计、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及评估、海域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按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完善市、县两级海域海岛资源价格评估机制,承担海域海岛使用出让底价评估工作。四是健全市、县两级海域海岛资源交易平台,承担海域海岛招拍挂具体工作,也可依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施。五是市、县两级财政要适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实施海域海岛招拍挂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四)简化换证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完缴凭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建立海域海岛收储制度

  1.成立海域海岛收储机构。市、沿海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海域收储工作,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建海域收储机构,负责海域收储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海域海岛计划制定报批、海域海岛使用的安置补偿和海域海岛使用权出让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明确海域海岛收储范围与职责。下列海域可以纳入海域收储: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收回的;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的;闲置海域依法收回的;非法占用、转让海域依法收回的;未开发利用的。市、沿海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和辖区年度用海需求,编制辖区年度海域收储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储机构根据批准方案收储的海域,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凭登记凭证可以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融资。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金融办、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简化海域海岛使用审批

  (六)承接省级下放的审核审批事项。主动做好省级下放的审核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加强用海前期技术咨询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海洋工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工作。优化海底电缆管道施工许可和海域使用权审批,加强对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下放审查、核准权限。依法属于市级审批的项目用海,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等委托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海域海岛使用监管

  (八)控制用海投资强度指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将该指标作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实现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包括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港口(渔港)用地面积、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绿地率、渔船停泊数量等。编制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应当遵循控制性原则、节约集约用海原则、科学合理性原则,并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用海设定相应的用海控制指标值。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用海初步设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时,必须在报告中明确控制指标值。项目用海审批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九)加强已批用海项目的管理。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开展海域使用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批准用海项目的实施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进度施工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加快实施进度,对填海已经完工尚未通过填海竣工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业主单位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海域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可以认定为闲置海域。对闲置海域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利用、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项目闲置海域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以及省级审批项目闲置海域的调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严格追究责任。加强项目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要严格依法查处。严格海域海岛审批审查纪律,对审查、审核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审批用海用岛的,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问责、追究党政纪责任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监察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4-14 有效范围: 福建 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