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8〕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5日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所花费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合同价的调整等各个阶段的造价控制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研究提出重大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意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职能:
(一)市建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
(二)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的审批及概算调整审批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审核和5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评审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5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并对未经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审。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将重大项目委托给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 建立造价管理评审专家库,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并动态对专家库人员进行调整。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资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送市发改委审批的同时,应当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造价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进行造价控制初审。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造价控制初审,应重点对初步设计的技术可行性、协调统一性、经济合理性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标准附后。
初审意见形成后,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提交审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造价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意见需明确造价控制额度。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造价控制意见批复投资概算,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并出具招标控制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的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设计成果紧密衔接,避免和减少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若因特殊原因导致初步设计深度达不到造价控制要求时,市发改委可以先批复投资概算,其造价控制审查在施工图审查阶段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技术方案、计价依据、造价控制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满足相关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按照项目特性和难度,科学合理设置不超过分部分项费用15%的暂列金。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对信息价格的取定、暂列金、暂估价、风险因素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情况进行约定、应在招标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合同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变更价款调整方式、风险范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等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预付、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等认定方式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方式;
(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方法;
(七)竣工结算提交的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开展竣工结算审查的方式、时限要求及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编制时存在虚报、多报工程量等情况的处理、处罚措施,竣工结算备案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额度及计取方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项目等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其电子数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因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投资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因变更设计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确需在概算范围内调整投资金额的,按照《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施工费用在原施工(技术)方案基础上有增加的,除了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审核外,还需由施工单位先行测算出费用变化情况,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如若费用增加较大还需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否则财政、审计部门在结算审计、评审中不予认可此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将择优选用的监理单位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职尽责,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重点环节、隐蔽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不得拨付项目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暂估价项目实施、暂列金使用等易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动的情况,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履职尽责,在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动前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施工现场巡查力度,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巡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到位的必须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加强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并落实对施工班子、监理班子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建设单位确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到位,并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巡查,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施工阶段现场人员配备参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后10日内,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结算文件;
(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
(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建设造价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按照投资额度分别报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在造价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并建议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直“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11月25日施行至2023年11月25日。
附件1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造价控制审查标准
一、初步设计的技术可行性,主要包括:
1、初设规模是否适当,是否满足或超出使用要求;
2、工艺标准是否适用,工艺是否适用于当前项目,选择工艺在当前施工条件中是否有操作性;
3、工程措施是否可以优化,在保证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前提下,能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以达到节省工程成本的目的。
二、初步设计的协调统一性,主要包括:
1、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设计文件与项目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是否相符;
2、设计文件与周边情况是否相匹配,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关系(主装饰颜色、类型)是否协调、设计的建筑体量是否适当、设计的建筑物与周边交通组织流量是否匹配、场地设计标高与周边道路标高是否衔接恰当等;
3、工程地下管线之间是否相衔,给水、雨污分流及其他地下管网、管线与周边管网、管线是否衔接恰当,管网、管线接驳方式、方法是否经济合理等。
三、初步设计的经济合理性,主要包括:
1、工期是否合理,工期是否按工期定额要求合理设置定额工期等;
2、是否存在过度设计,工程在满足使用者条件情况下是否存在有超出使用者要求的功能、质量的设计,如:基础、深基坑安全防护、桩形、桩长设计、砼强度等级选用、钢筋配料设计、装饰装修材料选择等;
3、材料选用是否合理,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材料选用是否超出使用要求,如:电梯超出基本使用功能、混凝土站石和花岗岩站石的选择、大理石和普通瓷砖装饰材料的选择等。
四、初步设计中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的情况。
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孝感政规〔2023〕1号),对《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8)14号)作出修订: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七条中“建委”修改为“住建局。
(二)将第六条中“有相应资质的”删除。
(三)将第十九条删除。
(四)将第二十八条中“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