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宿国资〔2015〕95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国资委
2015年11月12日
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指由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指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各级再出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职责;权属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向所属企业履行报告职责。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核准、备案和紧急情况报告事项。
核准事项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下达批复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备案事项为须向市国资委告知备查性事项;紧急报告事项为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须向市国资委报告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单笔捐赠国有资产10 万元及以上;
(三)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企业股权;
(四)对市属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五)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单位以外其它职务;
(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八)年度财务预算、预算方案调整及年度决算报告;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权属企业的上述重大事项,须报企业核准。
第六条 企业及权属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重大融资计划;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四)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五)发行股票或债券;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调整主营业务;
(二)企业间的担保或借款200 万元及以上(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权属企业的上述重大事项,须向企业备案。
第八条 企业及权属企业以下紧急情况事项,须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涉及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等群体性事件;
(三)新闻媒体针对有关问题曝光的重要信息;
(四)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的事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核准的,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国资委,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核准的事项及理由;
(二)有关背景资料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四)市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或财务总监书面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权属企业向企业申请核准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企业及权属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备案事项及理由、有关背景资料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要求补充报送其他材料的,企业及权属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有关材料。涉及资产评估、审计等事项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在逾期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所需完成期限。
第十二条 对备案事项,企业及权属企业须在具体实施前3个工作日报告。
对紧急情况事项,企业及权属企业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报告。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经过、结果、发生原因及处置意见、方法等,一时难以查清的情况,可随事态发展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三条 对企业及权属企业报送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国资委应定期对企业报送的重大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企业及权属企业不按本制度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问责、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