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附件1
高标准设施菜田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序号 |
内容名称 |
单位 |
内容和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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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建设内容 |
亩 |
含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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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标和提升性建设内容 |
亩 |
含温室大棚提标和提升型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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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连片面积 |
亩 |
新建片区高标准设施菜田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亩;在现有常年菜田新建或更新高标准设施菜田的,项目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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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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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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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应机械化作业,符合NY/T 2194-2012《农业机械田间行走道路技术规范》。道路布局合理,符合《上海市设施菜田宜机化建设导则》。 混凝土路面面层:200厚C30砼,基层:150厚碎石,包括土路基修筑、压实、基层、面层、切缝、刻纹、路肩填筑等。 |
沥青路面参照 |
1.2 |
排灌沟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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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灌沟渠建设应配套齐全、规范标准、节材节水,设计符合GB 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和GB/T 50363《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排灌沟渠和地下管道建设质量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 08-90-201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价标准》规定。 水泥板梯形沟系。底宽30-40,面宽90,深90;60厚预制C25混凝土板砌筑、封底、压顶浇筑。其他沟系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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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用配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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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输电线路、电线杆、变压器、配电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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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通讯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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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光纤、网线、机柜等网络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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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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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平整以道路为界分区域进行平整,平整后符合地表平整、田块规则、耕层稳定,区域内地表平整度应不大于10厘米。 包括田块内部挖土、回填、平土、翻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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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过道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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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厚C30钢筋砼,宽度≥3米(并≥门洞宽度),坡度≤8°。 |
温室管棚进棚口配置 |
1.7 |
首部枢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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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泵房主体、进出水建筑物、蓄水井、泵机及配套设备、过滤器(砂石、叠片等)、施肥罐、施肥器、泵房电力及相关控制设备等。 泵站及配套设备应保证灌溉水源水质达到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泵站的设计符合GB 50265《泵站设计规范》规定。为保证应急安全,宜采用双泵(配置一台备泵)配置。 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应根据种植要求合理选用,且符合T/SFAEA 040001-2019《设施种植水肥一体化灌溉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
按100亩基地配置一套,200亩基地最多配2套 |
1.8 |
灌溉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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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连接首部的管线、微灌、喷灌等 |
按实际棚室有效生产面积配置 |
2 |
生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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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连栋温室(管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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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上海市设施菜田宜机化建设导则》配置温室大棚设施。温室大棚设施设备以适应宜机化生产的连栋塑料薄膜棚室为主。棚室设施建设的面积应不低于项目可耕总面积的65%以上。推荐采用符合上海市设施农业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GSW84系列管棚、温室。根据实际需要,可配置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管棚。连栋温室(管棚)肩高≥3m,含内帘幕、外遮阳、电动卷膜、防虫网、控制柜等。符合T/SFAEA 010002-2019《GSW84系列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及后续修订标准。 |
其他系列温室参照,温室面积应占可耕总面积65%以上 |
2.2 |
宜机化单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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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高≥2m,跨度≥8m,含内帘幕、电动卷膜、控制柜等,宜机化开门设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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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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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附属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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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农资库房、管理用房等,建设内容含基础、墙体、坡屋面、电力配套等。按生产面积亩均≤4.5㎡标准配置辅助用房, 辅助设施的用房和场地等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质量应符合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内的配电线路布局应符合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农机库房应按照农业机械相关配置标准配置,其他特殊结构辅助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
不包括其他生产性用房配置 |
3.2 |
防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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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浸镀锌钢丝网,高度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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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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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装卸货物、农资、农产品等铺装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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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废弃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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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蔬菜废弃物粉碎、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等设施设备。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根据废弃物产生源和特性、处理量合理选用,处理后的废水、废气排放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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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农残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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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农残检测和农产品产地、基础信息、标识、编码等的追溯设备,包含常用参数速测、天平、工作台等。相关设施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产品版)》和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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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杀虫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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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杀虫灯 |
20亩配置一台 |
4 |
提升性生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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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蔬菜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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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耕整地、播种、移栽、施肥、植保、收割等机械。 |
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应按“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规定”执行。 |
4.2 |
育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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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催芽室、全自动播种流水线、移动苗床、苗床全自动物流系统、移动喷灌、水肥配比器、肥水回收系统、基质搅拌机、穴盘入床机、穴盘清洗机、苗床清洗机、育苗车等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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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采后商品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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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清洗流水线、净菜加工、分拣、包装流水线、冷链物流设施(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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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工厂化栽培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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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环境调控设施(温、光、气、水)、无土栽培设施、智能作业和物联网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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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生产性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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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采后商品化处理、加工、冷链等生产性用房。 |
符合农业设施用地标准 |
4.6 |
环境监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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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农业环境监测、作物生长监测、生产作业信息、农产品销售信息等采集装置和可视化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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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农业机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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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适用于蔬菜生产管理的各类机器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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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露地设施菜田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序号 |
内容名称 |
单位 |
内容和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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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建设内容 |
亩 |
含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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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连片面积 |
亩 |
新建片区高标准设施菜田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亩;在现有常年菜田新建或更新高标准设施菜田的,项目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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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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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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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应机械化作业,符合NY/T 2194-2012《农业机械田间行走道路技术规范》。道路布局合理,符合《上海市设施菜田宜机化建设导则》 混凝土路面面层:200厚C30砼,基层:150厚碎石,包括土路基修筑、压实、基层、面层、切缝、刻纹、路肩填筑等。 |
沥青路面参照 |
1.2 |
排灌沟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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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灌沟渠建设应配套齐全、规范标准、节材节水,设计符合GB 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和GB/T 50363《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排灌沟渠和地下管道建设质量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 08-90-201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价标准》规定。 水泥板梯形沟系。底宽30-40,面宽90,深90;60厚预制C25混凝土板砌筑、封底、压顶浇筑。其他沟系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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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用配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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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输电线路、电线杆、变压器、配电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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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土地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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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平整以道路为界分区域进行平整,平整后符合地表平整、田块规则、耕层稳定,区域内地表平整度应不大于10厘米。 包括田块内部挖土、回填、平土、翻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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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下田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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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层:150厚C30钢筋砼,基层:150厚碎石,包括土路基修筑、压实、基层、面层、刻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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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首部枢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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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泵房主体、进出水建筑物、蓄水井、泵机及配套设备、过滤器(砂石、叠片等)、施肥罐、施肥器、泵房电力及相关控制设备等。 泵站及配套设备应保证灌溉水源水质达到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泵站的设计符合GB 50265《泵站设计规范》规定。为保证应急安全,宜采用双泵(配置一台备泵)配置。 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应根据种植要求合理选用,且符合T/SFAEA 040001-2019《设施种植水肥一体化灌溉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
按100亩基地配置一套,200基地最多配2套 |
1.7 |
灌溉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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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连接首部的管线、微灌、喷灌等 |
按实际有效生产面积配置 |
2 |
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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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附属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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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农资库房、管理用房等,建设内容含基础、墙体、坡屋面、电力配套等,檐高5m。按生产面积亩均≤4.5㎡标准配置辅助用房, 辅助设施的用房和场地等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质量应符合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内的配电线路布局应符合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农机库房应按照农业机械相关配置标准配置,其他特殊结构辅助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
不包括其他生产性用房配置 |
2.2 |
防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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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浸镀锌钢丝网,高度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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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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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货物、农资、农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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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废弃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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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蔬菜废弃物粉碎、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等设施设备。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根据废弃物产生源和特性、处理量合理选用,处理后的废水、废气排放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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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残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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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农残检测和农产品产地、基础信息、标识、编码等的追溯设备,包括常用参数速测、天平、工作台等。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产品版)》和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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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杀虫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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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杀虫灯 |
20亩配置一台 |
附件3
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
在本单位申报建设的设施菜田项目在生产管理和经营期间,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单位所管理或租赁的设施菜田只用于蔬菜生产和经营活动,其中以绿叶菜为主的高标准设施菜田绿叶菜播种面积不少于全年播种面积的70%,不得将基地设施移作他用。
二、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属于政府所有。本单位生产和经营期间加强设施菜田维护,不擅自改变基地设施现状,如确因经营需要对部分设施作改动,在获得市、区有关部门的认可后方予以实施。
三、在管理和生产经营期间,保持项目区域内较好的场容场貌,保护好已建成的配套设施,落实资产管护责任,若有人为造成的损坏,由本单位无条件及时修复。
四、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范农药使用,配合做好蔬菜样本检测工作;遵守地方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五、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分离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协议,规范租金标准,落实承诺事项,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遵守以上承诺并未按要求整改者,应中止高标准设施菜田租赁协议,并落实整改措施。
承诺单位: (盖章)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