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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文旅综〔2021〕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榕文旅综〔2021〕17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文旅规〔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文旅规〔2024〕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高新区文旅局,福州市群众艺术馆(福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各相关非遗保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28日





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促进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习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福州市地域范围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为主要职能,从事传习、展示、培训、交流的机构、活动场所和空间,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传承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区域性的生态保护区、展示博物馆、学校、传习所、展示中心、活动中心等形态。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传承基地:
(一)扎根于福州市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至少有一个被列入福州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具备相应的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满足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设有宣传展示栏,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三)配备项目传承必不可少的设施设备,如传统技艺类项目所需相关器具、原料、工艺设备,传统音乐类项目所需服装、道具、音响设备,民俗类项目所需书籍、展板、多媒体互动设备等。
(四)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人员配备完善。有至少一名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兼职)和若干名熟练掌握该项目的人员,以及一批热心传承该项目的骨干或志愿者。有专门的传承人常年进行技艺传授或项目展示,传授人必须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委托的有能力担当项目传承工作的人员,且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展示活动10场以上(含10场)。
(五)能够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开展适合项目的传承、展示、研讨、交流活动,包括集中交流、培训、师徒传承、嫡系传承等。
(六)每年年初应制定传承计划,年末有传承总结。每年面向社会组织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5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广场等社会宣传活动一年不少于10次。
(七)有规范的基地管理制度,建立系统完整的传承档案,包括传承谱系、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并妥善保存传承、社会宣传活动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机构申报基地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实行数字化信息管理,配备完整的数据库档案;
  (二)制定有全面的传承计划和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三)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侧重于文化产业新兴业态的研究,突出生产性项目的开发和利用,扩大生产规模,促进技艺类项目向生产性保护方面发展;
(四)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非遗项目研究开发的合作关系;
  (五)连续3年及以上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演、展示活动不少于12次。
第五条  基地由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评审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统一授牌。
第六条  基地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机构向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规定程序核实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并拟定基地建议名单报至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上报材料,结合评审意见和基地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公示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
第七条  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地可依法合理利用合法拥有的资源开展非遗传承活动;
(二)基地每年要有固定经费支撑相关传承活动的开展,活动经费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力量资助、承接政府工作任务的专项扶持等方式筹集;
(三)基地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演、展示活动,每年参演展示不少于4次;
  (四)基地应有指定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该传承项目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日常工作;
  (五)基地中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的,要有明确的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各级文化部门开展的各类展示、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并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六)基地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所确定的传承规划、传承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活动的工作计划与资料等,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报送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存档;
(七)基地各项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基地评估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
(一)基地定期自查履行传承义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活动开展情况等,并接受监督;
(二)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组织一次基地评估考核;
(三)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辖区内基地本年度义务履行、非遗传承与展示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基地年度评估报告,上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市级直属非遗传承基地年度评估报告直接报送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基地给予奖励、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取消基地资格:
(一)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不开展传承活动、不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宣传、公益活动的;
(三)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管理不善而丧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条  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其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业务发生变更,不再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作用的;
(四)自愿放弃或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文新〔2014〕240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01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制定出台背景

  为提高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水平,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供非遗展示展演、传习互动的平台,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参与保护传承非遗文化的氛围,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制定《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评选与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文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文体旅局、非遗保护管理机构、非遗保护专家学者、非遗保护单位、非遗传承人等意见建议并吸收完善后,形成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分为定义、申请推荐、权利与义务、附则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二条,阐述了本办法的制定背景,明确了市级非遗项目传承示范基地的定义;第二部分为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市级非遗项目传承示范基地申请或推荐的条件要求和申报、评审认定程序,包括对传承场所、非遗项目、非遗传承人、展示活动等要求;第三部分为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市级非遗项目传承示范基地的管理,包括示范基地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每年开展评估考核,取消市级项目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情况;第四部分为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来源: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 日期:2021-10-28 有效范围: 福建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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