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人员蚌埠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人社才〔201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蚌埠市人社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结果》(2025-03-05》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的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加强留学人才创业载体建设,特制定《留学人员蚌埠创业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科学技术局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5月10日
留学人员蚌埠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蚌埠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创业园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牵头部门,负责召集各部门审定创业园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技术局重点扶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为其争取各类科研资金;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创业园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区相关部门成立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留学创业人员,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引进项目和资金;
(三)审定留学人员资格和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四)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
(五)对进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
(六)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落实有关留学人员企业优惠政策;
(七)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八)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九)每年向联席会议汇报创业园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进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办公、生产、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20%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三)具有出口创汇能力;
(四)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九条 申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经审查同意入园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条 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半额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自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五年半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产品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该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奖励给企业;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三千万元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半额拨付给企业;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厂房,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一千万元以上新办工业项目,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半额奖励给企业;
(五)企业追加固定资产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以投产前一年度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值税地方留成超额部分前两年半额奖励给企业;
(六)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享受完以后,当年实际纳税增长超过30%的,对地方收入超过30%的增收部分,区财政按50%的比例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
(七)企业新办、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属高新区征收的行政性建设规费;
(八)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九)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三年内,每年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
(十)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项目投产并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
(十一)按照规定享受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政策和国家、省、市、蚌埠国家高新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园留学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积极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扶持资金。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可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蚌埠市各类人才奖项的评选;
(二)留学人员需受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结构比例限制,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统筹优先安排,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四)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五)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有我国政府的有效护照和外国出入境签证,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六)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二)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