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威政发〔202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在全市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威海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点火取暖、祭祀用火、爆破用火、电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物品,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庙会、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防火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管护者(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禁火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八、在禁火区域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做好防灭火工作。
九、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0日
《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 2022-11-01
一、起草背景
森林是陆地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肺”,是维护地球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市森林资源丰富,每年11月1日到次年5月31日大风天气偏多,天气干旱,降水量少,林下可燃物极易燃烧,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易发生森林火灾。
二、决策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为保护森林资源,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禁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重要举措
《通告》包含十二项内容,主要分为五大方面,一是明确了禁火时间和区域,根据历年气候情况及森林覆盖区域,与气象部门、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商讨并依据《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合理设定了禁火时间和区域;二是明确了禁火的各种行为,尤其强调禁火区域内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行为的防火要求;三是明确了各类行为人应当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对各类进入林区活动的人群进行细化,针对性的提出了防火措施,强化森林防火意识,从源头杜绝火灾隐患;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通告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保障文件的法律效力;五是明确了有效日期。
五、政策解读人
市林业局防灾减灾科科长 梁新科 0631-5203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