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 ( 苏发改规发〔2025〕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江苏省城市供水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苏价规〔2016〕27号)废止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无锡、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