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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5〕综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漳政综〔2017〕155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已于2005年4月28日经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均可参评,每类成果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漳州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每三年评审一次。
  漳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漳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是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发表或在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准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发表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报:
  (一)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社科联提交下列文件:
  (一)《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组织或社科专家推荐的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评。
  第七条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评审。每届评委会成员由市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类社会科学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为: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普及、宣传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性,论证充分,资料翔实,对于解决理论或实践问题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成果优先入选原则;
  (四)宁缺勿滥原则。
  第十条  市评委会评审程序是: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市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市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的,则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获奖者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社科联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市社科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官网 日期:2005-05-16 有效范围: 福建 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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