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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孝感政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就列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孝感政规〔2024〕5号)修订目录的1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孝感政规〔2016〕1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四、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12.缓征和降低社会保险费”中的“工伤保险费率由0.58%降至0.47%”删除。

(二)将“六、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中的“19.加大对本地企业名特优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定期调整、充实《政府采购目录》,将符合条件的本地名特优产品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整体删除。

(三)将“六、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中的“20.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大型展销活动”整体修改为“20.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大型展销活动。对参加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组织的展销、洽谈会等重要展会及活动的企业,给予每家每次1万元补贴;参加境外展销的,每个展位给予3万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参展支持不超过10万元。”

(四)将责任清单“5.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16.对企业用电同比增加的部分,给予3分/千瓦时补贴。”中的主责单位“市经信委”修改为“市发改委”。

(五)将责任清单“5.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17.暂时免收供气外网接口费。”中的责任单位“市城建委”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委”。

(六)将责任清单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市城建委”和“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新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监局”,“市物价局”修改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修改为“市经信局”,“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市安监局”修改为“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修改为“市政数局”。将“市编办”“市供电公司”和“中亚燃气公司”删除。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孝感政规〔2017〕8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三、政策支持”中的“(一)强化用地保障”修改为“(一)强化规划引领”,并删除“优先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和服务企业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

(二)将“三、政策支持(二)实施财政支持”中的“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的生产企业可优先享受产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扶持。”删除。

(三)将“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市直‘三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市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修改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资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市住新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资建局,市资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9〕8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四条中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修改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内容整体删除。

(三)将第八条中的“地方金融工作”修改为“地方金融管理”,“银保监”修改为“金融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资建”,“住建”修改为“住新”,删除“供电”。

(四)将第十条中的“由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人行、银保监”修改为“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行、金融监管”。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5日。”删除。

四、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的通知》(孝感政规〔2023〕4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三、保障措施”中的“(二)规划管控”整体修改为“(二)规划管控。在土地供应阶段,将地块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严格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三、保障措施(三)房管激励”中的“优先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修改为“优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程序”,将责任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三)将“三、保障措施(四)建设管理”的责任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四)将“三、保障措施(七)金融扶持”中的责任部门修改为“人行孝感市分行”。

(五)将“四、强化管理”中的第1、3、7点中的“资规”修改为“资建”,第1、3点中的“住建”修改为“资建”,将第7点中的“住建”修改为“住新”。

五、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孝感政规〔2023〕6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十一条中“评审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修改为“评审结果作为支付费用的重要依据”。

六、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3〕8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六条中的“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删除“、澴川国投”。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孝感市范围内企业,且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比例认定范围包括:”修改为“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比例认定范围比照省级政策落实,重点包括:”。将第二项“(二)参股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孝感市(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删除。

(三)将第二十七条内容整体删除。

(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可给与参股基金‘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删除。

七、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2023年修订版)》(孝感政发〔2012〕30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中的“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删除。

(二)将“三、突出重点,全面提升茶产业发展水平(二)加强标准茶园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条件”中的“把亩产值过5000元的高效生态茶园作为优势茶叶板块的重点来抓”删除。

(三)将“三、突出重点,全面提升茶产业发展水平(三)培植壮大龙头企业,打造知名茶叶品牌”中的“培植壮大龙头企业,打造知名茶叶品牌”修改为“培植壮大茶叶企业,打造知名茶叶品牌”,将“同时,支持和鼓励大悟寿眉、柏园黄龙寺、金鼓露毫、感天龙剑、尖峯春剑、管氏龙剑、玉山龙剑、浐川龙剑等品牌采用双牌运行的方式,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包装规格,统一对外宣传,统一使用‘大别山悟道茶’商标标识,加入大别山悟道茶业集团,形成规模优势,扩大品牌效应。”删除。

(四)将“三、突出重点,全面提升茶产业发展水平(五)加强市场开拓,提高市场占有率”中的“定期组织龙头企业到茶叶主销售区举办推介活动,积极参加茶叶文化节”修改为“组织企业积极参加茶叶文化节”。

(五)将“四、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入,促进茶产业发展(一)加强对茶产业的组织领导”中的“,支持茶产业发展和‘中华孝文化名茶——大别山悟道茶’品牌做大做强”删除。

(六)将“四、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入,促进茶产业发展(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中的“‘一事一议’、”删除。

(七)将“四、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入,促进茶产业发展”中的“(四)重视茶产业人才开发引进工作”整体修改为“(四)重视茶产业人才开发引进工作。鼓励茶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密切联系,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培植管理创新团队;茶产区各级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各茶叶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将文中的“资规”修改为“资建”。

八、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版)》(孝感政发〔2013〕12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一、确保用地需求”中的“(一)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列入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删除。

(二)将“二、加大财政扶持”中的第四点整体修改为“(四)各级财政整合现有支农涉农项目资金,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专项、土地整理、重大科技专项、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调度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三)将“三、加强金融支持”第七点中的“引导信贷资源向龙头企业倾斜,力争龙头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全市信贷平均水平。”修改为“鼓励信贷资源向龙头企业倾斜,力争龙头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全市信贷平均水平”。

(四)将“三、加强金融支持”第八点中的“积极指导、推动具备上市潜力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首发上市的市本级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分阶段给予经费补贴。”删除。

(五)将“五、实施用水、用电优惠”中的“(十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业、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可适当减免水资源费,水价给予适当优惠。”删除。

(六)将“七、支持龙头企业市场开拓”第二十条中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修改为“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的保障工作”。

(七)将“八、推进原料基地建设”中的“(二十四)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基地、土地整治、花卉苗木生产基地等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原料基地予以适当倾斜。”删除。

(八)将“九、促进龙头企业聚集”第二十五条中的“农产品加工园区”修改为“现代农业产业园”。

九、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孝感政发〔2017〕10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二、推动转型升级,建设盐化工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区”中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删除。

(二)将“三、推动资源整合,促进盐业企业做大做强”中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2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奖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兑现。对资源整合企业过户费用,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适度减免。”删除。

(三)将“六、狠抓市场开拓,提高市场占有率”中的“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依托云图控股现代营销平台基础”修改为“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依托现代营销平台基础”。

(四)将“六、狠抓市场开拓,提高市场占有率”中的“省外销售产生的物流费用,政府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删除。

十、对《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8〕9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二、培育各类创业投资主体(一)加大创业投资引进力度”中的“,对落户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删除。

(二)将“二、培育各类创业投资主体(二)培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中的“支持以湖北澴川国投、湖北政和基金、市高创投等为代表的本地创业投资机构创建知名品牌”删除。

(三)将“三、推动创业投资创新发展(五)建立创业投资与项目对接机制”中的“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政府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删除。

(四)将“四、加强政策支持(七)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中的“支持湖北政和基金公司积极对接中、省基金和社会资本,扩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撬动效应。实施公司国有资本金经营收益上缴金额全部返还企业政策,以增强湖北政和基金公司国有股本金”删除。

(五)将“四、加强政策支持(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落户奖励政策”中的“承诺5年内不迁离孝感的创投企业”删除。

(六)将“四、加强政策支持(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落户奖励政策”中的“(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删除。

(七)将“四、加强政策支持(十一)落实创业投资人才奖励和提供优质服务”中的“优先办理和”删除。

(八)将文件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监局”,“市银监局”修改为“孝感金融监管分局”。同时,将文中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湖北政和基金公司”删除。

十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源头管控严查违法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9〕7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三、工作机制(二)明确部门职责”中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三、工作机制(二)明确部门职责”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在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行动中履职尽责不力的,失职渎职的,徇私舞弊搞利益输送的,监察机关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在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行动中履职尽责不力的,失职渎职的,徇私舞弊搞利益输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四、工作举措(二)坚决依法制止”中的“并抄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违法施工场地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删除。

(四)将“四、工作举措(三)加大处罚力度1.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中的“乡镇党委政府”修改为“乡镇政府”。

(五)将“四、工作举措(三)加大处罚力度2.依法坚决强制拆除”中的“对强制拆除的,除要求违法用地建设业主承担拆除费用外,还要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删除。

(六)将“四、工作举措(四)加强追责问责”中的“4.对从事违法用地建设活动的,以及为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联合惩戒”修改为“4.对从事违法用地建设活动的,以及为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惩处”。

(七)将文件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人防办”修改为“国动办”。

十二、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办发〔2019〕5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一、秉承‘项目为王’理念,支持台商来孝发展2.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招商优惠政策”中的“享受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招商引资等四项措施(暂行)的通知》《关于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修改为“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二)将“三、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便利台胞安居乐业19.台胞同等享受文化娱乐商旅等便利”的责任单位“市建委”删除。

(三)将文件中的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湖北政和基金公司”“湖北澴川国投公司”删除。

(四)将文件中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监局”,“市经信委”修改为“市经信局”,“市建委”修改为“市住新局”,“孝感银保监分局”修改为“孝感金融监管分局”,“市文体新广局”“市外侨旅游局”修改为“市文旅局”,“市卫计委”修改为“市卫健委”,“市房管局”修改为“市住新局”,“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十三、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工作的意见》(孝感政办发〔2021〕3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文中的“市委宣传部”修改为“市网信办”。

(二)将“三、职责分工”中的“(三)市委政法委:负责将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督促和推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七)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和由传销引起的刑事犯罪案件,及时依法受理、起诉和判决,严惩犯罪分子。”删除。

(三)将“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市委宣传部”修改为“市网信办”,将“市委政法委”删除。

(四)将“市住建局”修改为“市住新局”,“孝感银保监分局”修改为“孝感金融监管分局”。

十四、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23〕17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二、数字产业化升级(四)引进骨干企业”中的“鼓励引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骨干企业,对落户本市的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等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删除。

(二)将“四、提升治理数字化水平(十一)强化数据资源管理安全”中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国家标准贯标,对首次通过DCMM2至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相应奖补”修改为“支持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国家标准贯标,对首次通过DCMM2至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相应奖补”。

 

 

2025年3月19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3-19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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