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孝感政办发〔2020〕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集中修订。列入修订目录的文件应按要求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孝感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好用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经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20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及其金融资本、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市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企业,包括市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不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收益。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履行职责,市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以下简称“四不变”)。
第四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赋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企业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管理的目标,促进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各项规定。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作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提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组织上缴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托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承担监督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国有金融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
(八)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企业、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调整,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企业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的具体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九条 受托人主要职责是:根据市财政局委托,按照产权关系,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实施管理,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事项除外。
市财政局直接管理事项包括委托管理涉及“四不变”事项,可能导致被委托金融机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金融企业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职责情况;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委托管理,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受托人不得将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转委托给其他部门、机构管理。
第三章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管理
第一节 基础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和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按规定办理国有资本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等,领取财政部门核发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遇到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产权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转让公司或子公司的国有产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批。交易转让将导致控股地位或实际控股权改变的,应提前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直接收取或监交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优化市级国有金融战略布局,提高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确认并反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制定集团(控股)公司和下一级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企业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第二节 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于事前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研究提出意见。特别重大的事项(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涉及一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于事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章程修订;企业改制、重组、上市、股权变动;重大投资(含境外投资),发行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重大资产处置;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任免机构负责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市财政部门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当按程序和市财政部门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规定报送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节 管理者选择与绩效酬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范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的董事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董事会换届、董事职务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融企业章程等规定,对所出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建立规范透明的提名程序,按党管干部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的下列人员: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管理者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内部民主选举产生。
市财政部门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履职情况考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尽责。
市委、市政府对所出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经营绩效考核制度。按年度对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下达经营绩效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综合反映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建立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负责人薪酬和员工酬薪水平相适应的奖惩联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市级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审核相关负责人薪酬并按规定程序报备。每年年度终了,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决定其任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备案和核准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经营效益、绩效评价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每年年度终了,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总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于次年4月3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履行其内部管理程序。企业年金运作情况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告,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内部财务及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企业本部和各级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开支管理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及受托人备案。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依法依规加强财务管理。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分别于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市级国有金融企业需要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准备金计提情况,同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期报告担保(再担保)余额、代偿及分担风险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第四章 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或受托人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股权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派股权董事或监事,依法参与涉及国有资本布局等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日常运营。
第三十五条 其他国有金融资本涉及国有资本股权变动、股利分配等重大事项,应由财政部门提前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及受托人和各相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规定报告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对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和评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推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内部监督、外派董事监督与金融监管、纪委监委、巡察、社会公众等监督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经营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履行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职责情况,作为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由市财政部门抄送有关部门作为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受托人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企业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依法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市级国有金融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