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岛使用管理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自然资发〔2019〕131号
沿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海域海岛使用管理论证单位、有关科研院所:
为适应我省海域海岛管理,进一步规范海域海岛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类论证、评估和验收的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的技术把关作用,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管理部门中介服务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海域海岛评审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海域海岛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报告书编制
(一)根据当前海域海岛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并组织评审的海域海岛使用管理相关报告书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报告、海域海岛价值评估报告、其它海域海岛管理及规划咨询报告等。上述报告书(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报告书)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管理报告书,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但报告编制单位要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需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用海可行性、用海方案和面积合理性、生态用海措施等内容进行重点论证;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修复方案需按照《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等技术指南的要求,重点评估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生态价值的损害,提出生态修复对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编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方案和生态保护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要求》编制,重点论证开发利用海岛必要性、开发方案合理性及对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影响、提出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按照《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测量验收报告编写大纲》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技术要求》,重点关注实际填海面积与批准填海面积的差值、界址点偏移等情况,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
(四)海域使用管理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数据和资料,应当根据相关技术导则、海洋调查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取,报告书应注明数据资料来源或相关证明材料备评审专家查证。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书委托单位也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报告编制单位应加强对报告书质量管理,建立完善内部审查制度,技术负责人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书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并亲笔签名。无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技术负责人职责。
二、规范评审程序
(六)评审组织部门和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海域海岛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评审组织部门在组织报告书评审前,应当认真做好报告书的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具备评审条件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或进行函审),并在组织评审前3个工作日将报告书送达评审专家。评审组织部门应控制参加评审的人数,尽量减少其他部门的代表。组织评审前应安排用海用岛项目现场踏勘(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增加现场测量校验)。评审工作一般包括三个议程:1、编制单位汇报报告的编制情况,并解答提问;2、参加评审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对报告发表评审意见;3、研究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评审意见。
(七)海域使用管理报告书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评审组织部门应根据项目用海特点和报告书的不同类型选聘评审专家,保证评审组专业结构搭配合理,同时为评审专家创造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的工作环境,独立发表公平公正意见。评审专家须提供书面意见,评审过程组织方要做好相关会议记录,重要环节要有录音或摄像记录,并存入评审档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可采用函审的形式。
(八)评审专家要着眼于审查报告编制的规范性、数据资料的可靠性、论证内容的全面性、论证过程的严密性、论证结论的客观性,并明确给出评审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评审过程中要认真负责,科学严谨,对报告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分析论证内容出现重大偏差,论证结论明显与客观实际不符,不得通过评审。
(九)海域使用管理报告评审实行一次性评审制度,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审或复核。修改完善的报告书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报告书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附上修改情况说明。客观上确实存在困难无法按时提交的,应向主管部门做出说明。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海域使用管理报告,应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用海用岛及其它海域使用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评审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第三方组织评审。委托评审的,组织评审的单位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及相关材料。
(十一)专家评审费等费用,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文件执行。
三、规范专家队伍管理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海域使用管理评审专家必须从省级及以上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根据项目需要科学选组,组成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评审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选取一般应满足海洋、工程、管理、生态等专业要求;无居民海岛项目评审专家应选取生态、规划、工程、海岛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填海项目竣工验收专家选取应侧重海洋和工程专业;海域海岛价值评估评审专家除了海域海岛管理专业专家外,还需选取财务造价审计等方面专家。海域使用论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论证、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中聘请。
(十三)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行为准则。海域使用管理评审专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评审经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私自与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用海申请人接触,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与用海项目申请者、报告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除评审专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不得凭借评审专家的身份和影响力提出与评审无关的不合理要求。
(十四)建立评审专家终身责任制,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终身负责。对论证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论证结论明显不正确而予以评审通过等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评审专家,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今后不得将其列入评审专家库;对经其评审通过的论证报告,因论证报告质量问题引发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的,评审专家承担相应责任;对触犯法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完善评审专家库体系。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更新向社会公布。专家入选专家库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期满后将根据专家的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逐步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专家履职情况、专业水平进行定期考核,并接受公众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举报,计入专家信用考核评价记录,及时淘汰和替换不称职专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第三方组织评审的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十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构建海域使用管理论证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规范论证单位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证明、使用虚假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把5年内累计3次因论证报告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对列入黑名单的论证单位,加大报告审查力度,同时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