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孝感政办发〔2013〕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当前,全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运行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着力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场)办事处和村(社区)三级综合性养老服务网络,到今年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60%的城市社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覆盖30%以上的农村社区;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和为老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覆盖全市城市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基本建成,基本满足全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绝大多数老人的意愿和现实选择,也是目前通行的养老方式。要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场)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服务管理网络。重点为失能、半失能、高龄、独居、留守等困难老年人上门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理疗保健、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培育、支持和指导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孝南区、孝昌县作为今年全国养老服务示范区,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完善服务网络,今年6月底以前要率先开通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热线。其它县市要迎难而上,巩固已有基础,加大投入,年内开通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热线。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是社区基于家庭养老功能不全,而对居家养老提供的一种典型有效的养老服务支持。在城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区资源,采取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城市社区现有或闲置的公共设施资源,通过整合利用、改建、扩建、租赁、置换、购买等方式,在社区公共服务站内建设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床位不少于5张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加强与各类家政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的合作,在其营业网点加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牌子,培育其转型或延伸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广泛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逐步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全覆盖。今年,孝南区、孝昌县要新建的示范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示范性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分别不少于6个。其它县市至少新建3个示范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3个示范性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
(三)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机构养老是基于弥补居家和社区养老不足,为不适应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养护、康复、托管等养老服务。政府主要集中力量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和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重点建设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大力发展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以满足占需求主体的一般性养老服务需求;高端的个性化养老服务,由营利性的养老市场主体提供。鼓励在有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社区和居家养老开展培训和指导。加快推进市社会福利康复中心建设,将其建成全市示范性老年养护机构。着力推动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实现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求。2013年,新改扩建20所农村福利院。
三、工作举措
(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加快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业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日托服务、康复服务、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二)加强用地保障。按照鄂政办发〔2012〕83号精神,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对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工本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批准兴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改、规划部门优先立项和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鄂政办发〔2012〕83号精神,各地要比照公益性养老机构,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优惠政策。对非盈利性社区居家养老实体所得收入,比照符合条件的非盈利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公益性单位开办的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实体,利用自有房产从事养老服务的,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实行价格优惠。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行床位建设补助。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的市中心城区的养老机构实行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制度。对新建50张以上床位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改扩建30张以上床位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依法设立的社会养老机构按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托养人员实际使用床位数,每床每月补贴50元。补贴资金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五)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各县市、孝南区、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及其所辖乡镇具有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低保老人、高龄老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养老服务补助。对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中生活能自理的按人均80元/月、介助(半自理)老人按150元/月、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按2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对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对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独居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对90周岁及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人员,经社区初审公示后,报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确认。补贴资金核拨给经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服务组织,不直接发放给个人。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对养老服务社会化提供财政补贴、补助的标准和资金安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对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助对象。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逐步实现网络化覆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围绕“十二五”末期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社会体系的目标,把养老服务社会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制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性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严格落实政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用地优先考虑,落实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对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的各项补贴列出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开展定期检查,普及消防常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税收减免政策。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收费企业,要落实好相关项目收费减免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用房的监管,严禁以建设养老机构的名义开发房地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各项补贴进行测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收费价格监管工作。社会办养老机构所获补贴资金必须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运行以及其他有益于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真实上报床位数和入住老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