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村(社区)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孝感政办发〔2020〕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市村(社区)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关于全市村(社区)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加强村(社区)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建设,打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最后一公里”,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市村(社区)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社区)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是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儿童主任是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基本依托。选优配强村(社区)儿童主任,加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选准配齐村(社区)儿童主任
村(社区)儿童主任是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一名儿童主任。
(一)人选基本条件。热爱儿童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奉献精神和一定的文化素质,身体和心理健康,熟悉村(社区)情况,能够胜任儿童工作。
(二)人选选任范围。儿童主任可由村(社区)“两委”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优先安排村(社区)“两委”女性委员担任。
(三)人选选任程序。村(社区)“两委”委员、大学生村官担(兼)任儿童主任的,按换届有关政策和要求产生,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届中出现空缺或难以履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调整补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任儿童主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颁发聘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聘任期满后根据履职情况办理续聘、解聘手续。
三、明确工作职责
村(社区)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2.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录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一人一档”,及时上报信息、及时更新信息。
3.加强法治宣传,对儿童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进行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指导儿童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
4.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政策内容,并协助申请救助保障。
5.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家庭走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社会散居孤儿、监护情况较差、辍学、重病重残等重点儿童至少每周走访一次,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至少每半个月走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6.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协助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7.管理“儿童之家”等村(社区)儿童活动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社工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四、加强日常监管和教育培训
(一)严格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加强对村(社区)儿童主任的日常履职和作风状况等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激励约束制度,督促其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工作。
(二)完善履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对村(社区)儿童主任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个人述职、谈话了解、现场检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办法进行。对认真履职、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选表彰奖励范围;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进行调整;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教育培训。初任村(社区)儿童主任经培训后方可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民政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分批轮训、线上培训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关爱服务业务等多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初任培训和集中培训以县级民政部门统筹为主,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五、强化履职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村(社区)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建设,选好配齐人员,支持村(社区)儿童主任开展工作,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强化业务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儿童主任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细化完善学习培训、日常工作报告、考核评价等具体制度规定。对阻碍村(社区)儿童主任正常履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每年列支相应资金。各地可采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村(居)民委员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儿童关爱的工作资金。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儿童主任的工作内容,并按照工作完成情况,可定额支付开展工作产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定额支付的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