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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宿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宿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财国资〔2017〕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现行有效的、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3-13规定,现行有效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市各园区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办),各市属企业: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资〔2016〕4号),我们制定的《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12月22日市国资委专题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6-27”。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

宿州市科技局

2017年1月22 日

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广大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和安徽省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制定的《安徽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我市区域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精神执行。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含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及博士后工作站等)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或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权利。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分红;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

第五条 本细则中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企业引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上述“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限制。

第六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对于本细则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对于本细则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第七条 我市各级各类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由符合实施条件的企业负责拟订,具体由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董事会(以下统称为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

拟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1)时,应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应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审核批准。

(一)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细则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二)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审核单位负责对方案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同级财政、科技部门。各审核单位的权限如下:

由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责的一级企业,相关材料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一级国有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

各级部门(含人民团体,下同)及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报企业同级主管部门或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的机构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县区、市直各园区所属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报各自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第九条 审核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方案是否充分披露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

(四)激励方案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十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核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激励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核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请书》(可用复印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十四条 为保障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顺利实施,各部门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推进措施,扩大政策效应。同时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工作推进;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所属或所监管国有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按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负责推进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单位及财政、国资、科技部门监督。

审核单位承担激励方案的监管责任,负责监管所属或所监管企业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形,审核单位应当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一)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

(六)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每年2月15日前,审核单位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报送所属或所监管企业上一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户数、激励方式、激励人数、激励落实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

各县区、市直各园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本地国有企业上一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2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本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集团公司要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任务落实计划,切实推进政策实施。

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政策。

鼓励本市民营企业参照《办法》和本细则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

2.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请书



附件1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



  企业拟定的激励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其发展战略。

  (二)企业近3年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

  (三)企业产权是否清晰,目前的股权结构。

  (四)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五)企业未来三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包括评估报告、内部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意见等)。

  二、激励方案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五)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六)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七)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八)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九)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一)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三、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说明。

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

和分红激励申请书




企业名称:






编制日期




申请书编制说明

一、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文字依据,请务必认真编制。文字表述应简洁明了,数据应真实准确。

二、申请书在上报审批机构前,须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批准。

三、申请书按照申请表、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顺序,用A4纸装订。

四、相关附件材料包括简要文字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知识产权证明及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五、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审批机构两份(签署意见后返还企业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宿州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固定资产

职工总数

研发人

员总数

上一年度

营业收入

联系地址

组织形式

所在地区

法人代表

电话及

电子邮箱

电话及

电子邮箱

主要股东

股权比例

及出资形式

3位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出资形式

1

2

3

企业发展简介、主营业务及主要经营业绩







企业近3

财务状况

营业收入

研发投入

净资产

增值额

净资产

净利润

3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收益情况

激励方式

□1.股权出售 □2.股权奖励 □3.股权期权

□4.项目收益分红 □5.岗位分红

激励对象

的确定依

据和范围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姓名、职位以及做出的主要贡献)


激励初

步方案

激励的时间

及进度安排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意见

企业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公章)

审批机构意见

(公章)

备注:企业类型按1-3填写。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1-22 有效范围: 安徽 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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