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在我市居民医保原有“政策制度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居民医保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收统支,根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全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是指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以市为单位统收统支、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第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归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医保局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经办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的综合管理、经办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预决算和基金监管工作。
市、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负责居民医保费款归集入库、对账、划转工作。
市、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卫健、民政、教育、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下旬分别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编制下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居民医保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按基金预算编制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基金收入预算,全面完成基金征缴任务。
第十条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年度居民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基金决算报告,经本级政府审核后,于次年1月中旬分别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编制本年度基金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基金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收入包括: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缴费收入(含特殊对象政府资助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市、县独立会计核算模式,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全市基金统收统支总核算单位,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级核算。
第十三条 现有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负责接收国库划转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各县(市、区)不设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四条 市、县税务部门负责将征收的居民医保缴费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缴入国家金库孝感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孝感市中心支库根据市财政局划款通知将其划转至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并负责提供市直和各县(市、区)基金收入入库月报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财政补助标准和分担办法,合理确定参保缴费人数,足额安排本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6月30日前全部上解到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级及县(市、区)级财政补助,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在每年6月中旬前,根据当年5月底的参保人数、财政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分担办法测定核算,下达财政补助上解计划,各地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拨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补助同步划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中央和省级每批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全部上解到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缴回当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及时上解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未严格执行居民医保缴费政策或未按规定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等造成基金收入缺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弥补到位。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编制季度居民医保基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根据全市基金预算和各县(市、区)季度居民医保基金支出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编制全市季度基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将资金按季度拨付到各县(市、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再拨付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结算实行市域内就医地统一结算支付,参保人在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每月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药机构统一审核结算并支付。市域外联网医药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分县(市、区)记账管理,按季度进行核销。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累计结余基金暂存在当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分县(市、区)建账,市级统筹基金名下挂账,市、县两级共同监管。各县(市、区)如需动用,应按照基金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向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报批。
第二十条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与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之间,市、县医保、财政、税务部门与同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应按月对帐,确保基金收支数据准确一致。
第四章 基金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施前,应对各县(市、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及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理审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出现赤字的,由当地财政全额弥补,不得将统筹前的债务和资金缺口计入新的市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医疗保险基金平均可支撑6-9个月的标准设置基金预警线。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当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低于5%,或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待遇支付时,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调整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级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制度。市级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按照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提取,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基金征缴额的10%。风险储备金存于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需使用时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具体分担如下:
(一)一个预算年度内,各县(市、区)按照参保人员应缴尽缴、完成了年度收入计划,当年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相抵出现缺口时,先由各县(市、区)使用统筹前的历史累计结余基金进行补充;历史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市级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分担20%,当地政府承担80%;市级风险储备金使用后仍有缺口的,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95%。
(二)一个预算年度内,各县(市、区)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且后期追缴、弥补仍不到位,当年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相抵出现缺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弥补基金缺口;后期追缴、弥补完成收入计划,当年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相抵出现缺口时,按本条第一款的分担办法和分担比例予以分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医保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通过部门内部审计的,需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部门复核、备案。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经办、初审、复核和基金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等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基金支出控制指标、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基金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基金风险防控等方面。对考核不达标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基金账户未专户专用、专款专用,挪用、侵占医保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