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孝感政发〔2013〕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0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意见》 ( 鄂政发〔2013〕8号)精神,深入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大力推进“五个跨越”,加快建设“五个城市”,扎实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用地需求
(一)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列入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规划建立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适度增加土地供应。
(三)龙头企业建设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财政扶持
(四)各级财政整合现有支农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土地整理、重大科技、农产品加工园区产业发展调度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倾斜。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壮大。要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市县两级财政调度资金支持范围,由本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拿出具体实施意见。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金融支持
(七)引导信贷资源向龙头企业倾斜,力争龙头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全市信贷平均水平。创新银企合作融资平台,建立融资协商长效机制,推动银行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授信额度。
(八)积极指导、推动具备上市潜力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龙头企业加强与期货公司的合作,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规避风险,控制成本。对首发上市的市本级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分阶段给予经费补贴。
四、鼓励技术创新
(九)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鼓励龙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对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用新品种、新技术。加快引进技术、引进人才,鼓励企业建院士工作站。
(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指导。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等各类服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与院校开展联合培训,培养一支优秀企业家队伍。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头人的培训,加强对农民职业技能、农业实用技术和农业标准培训。
(十二)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承担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相关奖励参照孝感政发〔2011〕18号文件执行。
五、实施用水、用电优惠
(十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业、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可适当减免水资源费,水价给予适当优惠。
(十四)龙头企业正常生产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农电价。
六、加强品牌创建
(十五)积极争创省级以上农产品商标和精品名牌。以龙头企业为主体,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优势品牌的有机整合。加大名牌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扩大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十六)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全国质量奖的,新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长江质量奖的企业,奖励参照孝感政发〔2011〕18号文件执行。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十七)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种植、养殖档案和生产操作规程(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支持龙头企业市场开拓
(十八)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国际重要的农业、食品展会。补贴参照孝感政发〔2013〕8号文件执行。
(十九)继续办好农超对接活动,加大农产品推介力度,促进产销有效对接,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
(二十)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八、推进原料基地建设
(二十一)依托我市资源优势,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培育粮食、油料、畜禽、水产、蔬菜、林特等主导优势产业,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构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业板块。
(二十二)支持龙头企业基地建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与专业合作社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建立稳固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
(二十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十四)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基地、土地整治、花卉苗木生产基地等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原料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九、促进龙头企业聚集
(二十五)各县(市)区要结合主导产业,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积极吸引龙头企业入驻,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发展。对进驻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并予以优先认定。
(二十六)采取优惠政策条件吸引招商,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让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落户我市,采用“分散招商、集中入驻、税收分成”等激励措施,调动企业、园区管理部门和招商单位三个积极性,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
十、加强协调服务
(二十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龙头企业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定期研究,督促落实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八)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市政府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表彰奖励农业产业化先进县(市)区和先进龙头企业。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孝感政规〔2023〕1号)予以修改。
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3〕12号)第(十二)、第(十六)条中“孝感政发〔2011〕18号”,第(十八)条中孝感政发〔2013〕8号统一修改为“孝感政办发〔2017〕39号”。
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孝感政规〔2025〕2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版)》(孝感政发〔2013〕12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一、确保用地需求”中的“(一)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列入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删除。
(二)将“二、加大财政扶持”中的第四点整体修改为“(四)各级财政整合现有支农涉农项目资金,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专项、土地整理、重大科技专项、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调度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三)将“三、加强金融支持”第七点中的“引导信贷资源向龙头企业倾斜,力争龙头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全市信贷平均水平。”修改为“鼓励信贷资源向龙头企业倾斜,力争龙头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全市信贷平均水平”。
(四)将“三、加强金融支持”第八点中的“积极指导、推动具备上市潜力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首发上市的市本级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分阶段给予经费补贴。”删除。
(五)将“五、实施用水、用电优惠”中的“(十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业、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可适当减免水资源费,水价给予适当优惠。”删除。
(六)将“七、支持龙头企业市场开拓”第二十条中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修改为“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的保障工作”。
(七)将“八、推进原料基地建设”中的“(二十四)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基地、土地整治、花卉苗木生产基地等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原料基地予以适当倾斜。”删除。
(八)将“九、促进龙头企业聚集”第二十五条中的“农产品加工园区”修改为“现代农业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