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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孝感政规〔20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孝感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扑救火灾 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等七部 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 号)等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 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 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 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级发展和改革、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 运输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第五条  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 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可以依托当地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建立。

第七条  下列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 5 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 5万人以上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中心镇;

(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八条  大型发电厂、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队员。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及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辖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负责本责任区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 防知识;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掌握责任区域 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 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预案;实施灭火救 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处置责任区之外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义务消防队、兼职消防队负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防火 巡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 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队员应不少于 15 人,消防车辆不少于 2 辆。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执行,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 10 人,消防车辆 1 辆以上。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和裁撤,应当依法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或批准。

专职消防队组建后,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后,方可投入执勤。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

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或其他退役士兵可优先招录。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用工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专职消防 队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专职消防队队员签订劳动 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 府专职消防队,其日常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代为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兼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专职消防队的队长由管理单位负责任命,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队长应当经过市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培训。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单独编队,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

专职消防队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流值班制,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对辖区情况进行熟悉,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 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有关条款、安全操作规程等,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专职消防队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着统一的防护服装和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置报警电话,并在辖区公 布;未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行政区域内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应当公布报警电话,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出动处置。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令后,多种形式 消防队应当迅速出动,并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 经费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根 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并保证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福利应不低于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 防队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公安现役消防队队员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职消防 队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 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

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符合有关政策 条件的,可参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士官 “社会直招” 的规定,按标准和条件转改士官。

第二十八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的消防专用车(船)应当按照 特种车船的要求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 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 由被施救单位给予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被施救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远离城市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未执行本办法,致使本辖区或本单位发生火灾得不到有效扑救的;

(二)专职消防队因管理不善,经费保障不到位导致战斗力丧失,接警处置不力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三)处置火警时,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调度指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3年6月9日施行至2018年6月8日止。







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孝感政规〔2023〕1号)对《孝感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整体修改为“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和《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鄂政办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整体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消防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

(三)将第三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四)将第四条整体修改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监督、指导。

各级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

(五)将第七条整体修改为“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以下简称乡镇)外,其他乡镇应按标准建立一级或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1.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全国重点镇;

2.建成区面积超过4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的其他乡镇;

3.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

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1.应建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全国重点镇;

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3.建成区面积2—4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其他乡镇;

4.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六)将第十一条整体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中有关标准建设。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接警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室、办公室各1间,消防车库不少于3间,同时具备满足日常训练的场地和基本生活必须的库室;编配不少于10名专职消防队员,其中驾驶员不少于3人;配备不少于2台消防救援车辆,其中至少1台消防车载水量在3吨以上。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接警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办公室各1间,消防车库不少于2间,同时具备满足日常训练的场地和基本生活必须的库室;编配不少于6名专职消防队员,其中驾驶员不少于2人;配备不少于1台消防车,载水量在3吨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可单独组建或联合组建,并按照不低于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建设。”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或其他退役士兵可优先招录。”

(八)将第十五条整体修改为“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九)将第十六条整体修改为“根据‘谁组建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农村志愿消防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十)将第十七条整体修改为"各乡镇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由乡镇主要领导负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同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并设1名专职队长。”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中第三款“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整体修改为“对优秀的专职消防队队员,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录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中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四)在第三十条中加入“(四)其他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行为。”

(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各地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原第三十一条顺延为第三十二条。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5年。”

来源:孝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06-09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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