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2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通信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础设施。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江西省电信条例》《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实现电信、广播电视功能的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机房/柜、光/电缆、管道、杆/塔、光纤宽带分纤箱、光交箱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建设工程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以下费用构成:迁改工程费用(通信设施的临时迁改、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迁改造成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发生的其他费用。即: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迁改工程费用+迁改造成的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 迁改工程实施所涉及材料,遵循“能利旧不新购”的原则,对无法利旧的项目,纳入迁改工程预算。迁改预算编制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规定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定额中未包括的主材价格及其他通讯设施费用,新购材料价格参考产权单位集采价格并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第六条 迁改造成产权单位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产权单位已支付但未到期的场租、电费、因迁改造成的其他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他未尽事项,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通信设施迁改实施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产权单位,并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工程预算。
第八条 根据政府相关评审办法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十条 通信设施迁改完成后,产权单位应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抄送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政府相关评审办法委托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结果支付尾款。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做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建设前规划、建设中监管、建设后的验收。进行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