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鹰府发〔2018〕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 标制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

  废止《鹰潭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鹰府发〔2007〕19号)。

  二、修改6件规范性文件

  (一)《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7〕28号)。

  删除第五条“狠抓源头推进……房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作为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前置条件”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鹰府发〔2017〕1号)。

  删除第三条“明确职责任务,构建工作格局”中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分工的内容。

  (三)《鹰潭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7〕22号)。

  1.删除第二条第五款“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中的“把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列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的规定;

  2.删除第三条第八款“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中的“冻结资金账户、停工整顿”;

  3.将第三条第九款“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且经劳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后仍不改正的,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立案侦查”修改为“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经劳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后仍不改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四)《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鹰府发〔2013〕4号

  1.删除第一段中的“江西省著名商标、鹰潭市知名商标”。

  2.删除第二大点工作目标中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不断增长。江西省著名商标60件以上”,“鹰潭市知名商标70件以上。

  3.删除第三大点工作原则中的“江西省著名商标、鹰潭市知名商标”。

  4.删除第四大点第一项中的“围绕主导产业抓培育。突出抓好铜产业为龙头的有色金属、水暖卫浴、眼镜制造、节能照明等特色支柱产业,重点培育已形成产业规模的“鹰南、宝峰、江铜、春光、亚菲达、塔桥” 等优势品牌,促使企业加大创新力度,   搞好后续开发,系列开发,变单一注册为系列注册,扩大保护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5.删除第五大点第七项措施中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6.删除第五大点第九项措施中的“新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鹰潭市知名商 标’的企业,县(市、区)政府、龙虎山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2万元。”“江西省著名商标、鹰潭市知名商标”。

  (五)《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鹰府办发〔2017〕43号)

  1.删除第十条“调整现行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拨付方式”中“项目决(结)算按照《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鹰府  办发〔2016〕5号)文件规定进行拨付并清算”的规定。

  2.删除第十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评审(审计)”中第三款“经市政府批准,对重大项目结算可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审计(评审)”的规定。

  (六)《鹰潭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鹰府发〔2017〕2号)。

  1.删除第十六条第三款“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规定。

  2.删除附则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2018年6月23日
日期:2018-06-23 有效范围: 江西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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