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鹰府发〔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

  关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赣府发〔2015〕24号)精神,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认真落实《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要求,下调工商业电价,工商业电价平均下调1.95分/度,至2016年4月20日逐步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非居民用天然气并轨降价方案,今年5月底前下调工商业用气价格。(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负责)

  2.对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负责)

  3.抓好《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4号文)的落实,降低失业保险率,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4.加强对涉及交通运输及物流园区稳增长政策的宣传,将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物流企业,并帮助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对全省统一、联网、认可的物流企业(个体运输业户)严格执行普货道路运输车辆省内异地年审政策,取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收费项目,免收危货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办证、换证工本费。(市交通局、市物流委负责)

  5.严格落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认真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收费项目清减率达到70%左右。具体收费目录清单另行公布。(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强化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运作,整合工口资金,依法开展产业投资、股权投资、融资服务、资产经营与管理等业务,争取担保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增信债,发行铜基新材料创投基金。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运作,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工信委负责)

  7.鼓励驻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对在新增贷款、保费收入、上缴税收、引进总部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8.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规模,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争取全年新增贷款80亿元以上。全面推广“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政策措施,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市金融办、人行鹰潭中心支行负责)

  9.建立健全金融诉讼案件快速处置机制和市、县政府倒贷基金等制度,对在我市新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倒贷基金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10.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引导企业利用股权、债券等工具多渠道直接融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内企业每户再一次性由受益财政补助3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内企业每户再一次性由受益财政补助100万元。(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负责)

  11.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对获得省级增产增效奖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行业优强企业,地方配套奖励,按税收增长地方实得的30%予以奖励。奖励每半年实施一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负责)

  12.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由受益财政和市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狠抓项目建设,促进投资增长

  13.推进2015年鹰潭市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和2015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落实,加大协调调度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施工进度,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市发改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4.对已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项目,抓紧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并按时间要求尽快开工建设。对未能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且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重大项目,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争取省统筹解决用地。对各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投资3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由市统筹解决用地。(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5.凡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电话预约登记渠道。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之外,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同步并联审批,年初经市政府同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凡市级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通过全市网上联审联批系统或现场申报,各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6.建立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且正式受理后,行政审批时限缩短到报告书8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环境污染较小且污染治理设施有保障的重点项目,可先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使用已报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用地预审;对使用单位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可凭土地证申请立项,不再进行用地预审。对不占用省预留或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用地预审,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负责)

  17.鼓励向上争资金、争用地指标,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资金滞留。(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18.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进度。按照国家、省住建部门2015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全面完成148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努力争取中央、省上级资金补助1554万元。各有关县(市、区)县级财政按每户不少于2000元进行配套。(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管委会负责)

  19.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力度。加大信江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力度,全面推进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快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步伐,鼓励支持县(市、区)自行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贵溪市、余江县、龙虎山管委会负责)。

  20.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4〕196号)规定,在用地审批方面、融资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降低企业投入成本。(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负责)

  21.大力推进“险资入鹰”,定期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纳入全省“险资入赣”项目库,力争在“险资入鹰”上取得突破。(市金融办负责)

  三、培育消费热点,努力扩大出口

  22.对组织省外、境外专列、包机、大巴团队来我市旅游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旅发委、市财政局、龙虎山管委会负责)

  23.救市立足救企,针对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难,对拖欠税收、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可采取资产抵扣的办法。在不改变经营性质和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暂时取消“五星级宾馆项目不得分割转让或出售”之规定。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奖励,本市城镇户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款总额的3%金额奖励,外地户口和本市非城镇户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款总额的4%金额奖励。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推进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2015年收购500套商品住房用于公租房。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争取实现项目贷款27亿元。(市房管局负责)

  24.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额度双方缴存职工由45万元提高为6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由35万元提高为40万元。允许异地职工在鹰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提贷并举政策,父母、子女间购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互认政策。放宽配偶间的公积金提取限制,放宽公积金支取时限,取消五年内再次购建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25.鼓励企业加大出口,对当年自营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中小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额高出前两年平均数额部分,按高出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对产品异地出口转本地出口的生产企业,转入本地出口部分,按出口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市产品出口前5位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全面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国税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负责)

  26.强化招商引资。以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为重点,在全市组建14支专业招商小分队,下达51个单位招商任务,确保每个月举办或参加1次以上较大规模的对外招商活动。狠抓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认真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 国发〔2015〕25号)精神,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大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奖励力度,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重大工业、外资、外贸项目的单位,按照《鹰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市商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培育新兴业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7.对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每年按税收增长地方实得部分的20%予以连续三年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负责)

  28.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科学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现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我市的大宗商品平台建设企业、专业市场和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29.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先安排、保障供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照1万平方米提供1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抓好《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鹰府发〔2014〕32号的实施,确保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30.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免收其产权过户交易费用。(市服务业办、市房管局负责)

  31.对国家部委或权威机构确定的服务业最高星级(级别)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负责)

  32.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行业十强的服务业企业,且单独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给予鹰潭分公司50万元的奖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负责)

  33.加大银行机构引进力度,从2015年开始,对来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市本级),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开办费补助,用于补助其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五、鼓励创新创业,全面激活市场活力

  34.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合作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优秀新产品,对企业研发团队(或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35.加快构建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设立市级专项引导资金,采取资金资助、融资担保等方式,每年扶持一批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6.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科技服务业和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且在本市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源在岗创新创业。(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37.大力发展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企业最高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等)最高400万元。抓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25%、促进就业基地75%比例配套贴息资金政策的落实。(市人社局负责)

  38.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严格落实《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鹰发〔2014〕13号),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下同)为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合法租赁合同。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依法作为住所登记注册。对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允许按规定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除自贸区外,对国家要求和省内外设区市能办理的优惠措施都及时落实对接跟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9.建立全市“三证合一”登记统一信息平台,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实现“一证一号”。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以及网上查询,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开通“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为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0.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一批创新创业产业园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一期规划建设两层以上标准厂房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省级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期规划建设两层以上标准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在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10元,鹰潭高新区、县(市、区)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不低于40元。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负责)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内容

工 作 任 务

负责单位

时间 进度

一、目标任务

1

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全覆盖,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

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推进力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建立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健全。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3

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民办养老机构重点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4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照每开发1万平方米配建1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与社区服务办公用房结合使用,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批、验收。

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5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建成33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城镇社区110个、行政村220个,覆盖全市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逐年实施

6

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建设规划部门按相关标准设置前置条件,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土地公告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由土地受让人建设后无偿移交给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交给社区使用管理。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7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等,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8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现有老年人口总量及发展趋势,到2020年,按每千名老年人不低于40张床位的要求,推进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本级建成1所床位数不少于1000张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并具备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临终关怀、培训鉴定等功能。县(市)要尽快建成1所以上床位数不少于300张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同时具备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每个乡镇须完善1所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为主的敬老(光荣)院,并扶持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9

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0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养老特色品牌。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逐年落实

11

鼓励民间资本研究开发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2

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使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3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融合发展

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市、县(市、区)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积极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养护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中实现自身发展。

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4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二季度启动试点工作

15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6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7

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国家、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掌握养老服务的基本底数和发展动态,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查询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意见

18

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市本级至少建立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9

建立社区居家服务网络。社区普遍建立以为老服务热线12349和“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等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

市民政局、市信息办、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0

大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1

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2

加强岗位培训。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养600名养老护理员。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3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发展老年用品产业。引导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发助行助听、康复保健、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残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4

发展老年金融服务业。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商业农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持续实施

25

发展老年文化娱乐业。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

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市文明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6

发展为老中介服务和老年休闲旅游业。开展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中介、资产评估、投资顾问等中介服务。依托鹰潭生态旅游优势,发展老年休闲旅游业。

市司法局、市旅游局、有关中介机构

持续实施

二、扶持政策

27

土地供应政策

按照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精神,各地要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可争取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建3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优先安排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8

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9

贷款融资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

人行鹰潭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厅、市老龄办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0

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补政策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别和数量。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1

设立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施建设奖补制度。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除省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奖补专项资金外,市财政(非省财政直管)按核定床位每张一次性奖补2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一次性奖补1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10-20万元;对连续入住民办福利机构6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100元给予民办福利机构运营补贴,补贴3年。各地要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奖补制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2

“医养融合”政策

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从各地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查检、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3

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依据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施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4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35

风险防范政策

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市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市民政局、保险公司、市财政局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三、组织领导

36

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逐年推进

37

全面深化改革

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各地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跨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支持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逐年推进

38

注重规划引领

统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鹰潭市域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9

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逐年落实

40

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健全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

市民政局

逐年推进

41

规范价格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42

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工作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43

广泛开展宣传

营造养老服务氛围。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

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逐年推进







日期:2015-05-25 有效范围: 江西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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