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9〕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
实 施 办 法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赣府发〔2018〕41号),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总体局势持续稳定,不断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充分发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客户分级授权个人签批制,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合理分担风险,有效降低担保费率,密切与登记、评估部门的合作,提高登记评估等中介服务效率,简化相关环节。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改造提升“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税易贷”等现有产品,挖掘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水权、用能权等权属价值,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等创新小微金融产品。做好小微企业续贷服务,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鹰潭中心支行、鹰潭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大众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90万元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5万元额度进行贴息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里现行政策贴息,有条件的地方可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区(市)财政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担保基金、配套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筹集并拨付到位。充分发挥担保基金作用,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落实奖补政策,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鹰潭中心支行、鹰潭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积极引导鼓励各类工业园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形式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挂牌或共建,还可通过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功能进行转型建设。鼓励我市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和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补助,其中,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被评为江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深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重点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给予不超过不足部分的50%支持。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援助制度帮扶就业

(八)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见习综合保险,所需资金据实予以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具体补助办法按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体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破解招工留工两难问题

(十二)引导企业发挥主体作用。遵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员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宝贵财富”的理念,鼓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适应新形势下人力资源市场规律,克服“等靠要”思想,建立完善企业招工留工办法措施。鼓励企业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加大人才自主培养力度,重视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逐步实现以“自主培养”为主、“向外引进”为辅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各地政府要在培训场地、师资力量、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福利待遇、构建企业文化等方式,优化工作环境,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满足企业员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营造“栓心留人”的良好氛围。各级人社、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招工留工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安心务工表现突出的典型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和宣传,大力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价值观,形成推崇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提高务工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认同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地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强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加大各园区的住房保障、入学入托、公共交通、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让务工人员“有房可住、有书可读、有车可坐、有处可乐”,为他们营造省心、舒心的就业环境。各职业院校要牢固树立“在本地办学,为本地服务”的办学理念,围绕我市铜、物联网、水工、微型原件、雕刻、眼镜、烘焙等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科学设置相关专业。探索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冠名办班等模式,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对在本市就业人数多、就业率高的职业教育院校,给予奖励并重点扶持其发展。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乡村引导、推荐、组织本地劳动力到各类工业园区企业务工就业的积极性,形成扩大就业与壮大村集体经济互动共进格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各职业院校、各地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通过实施减免租金、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集中推介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人力人才资源配置提供合作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才引智活动,对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开展招才引智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寻访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园区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采用职业介绍、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模式,有效解决企业阶段性、季节性缺工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地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五)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的引领导向和督促检查作用。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尽职履责、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举措,全面落实本《办法》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办法》中涉及的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办法按省里出台制定的办法执行。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和12月,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赣府发〔201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可能给就业带来不良影响的形势,为稳定就业而出台的相应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突出了“预防失业和救济失业”,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等等。

  二、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

  对以上政策的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在1个月内出台实施办法,经了解,截止2月底,已有6个市出台了实施办法,同时,对其中的关键性政策措施,《通知》明确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未出)。因此,在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中,进行细化、拓展、补充的空间较小。为避免与后续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相冲突,且考虑到市政府发文的宏观指导性,《实施办法》基本是以省政府《通知》为蓝本,未作大幅细化拓展,仅在以下三方面作了补充:一是在《实施办法》开头强调了就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将之前印发的《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7〕30号)中部分相关内容补充到《实施办法》中的第四条作再次强调;三是新增第五部分“着力破解招工留工两难问题”的三条措施办法,目的是统筹发挥企业、政府、社会三方作用,着力破解我市存在的“招工难留工难”这一两难问题。

  《实施办法》(送审稿)共分“稳定就业、带动就业、促进就业、帮扶就业、破解两难、保障就业”六个部分,从加大企业稳岗力度、拓宽贷款融资渠道、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困难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培训、帮扶困难群体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制定了18条具体办法。

  三、征求意见情况

  由于时间紧,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注重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征求、吸纳他们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将省政府《通知》原原本本发到相关单位,请他们结合自身职能提出相应的贯彻意见,其中2家单位(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鹰潭监管分局)提出了意见。经研究后,将其纳入在《实施办法》的第二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中。

  2019年1月17日,我局将起草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2家单位(市发改委、高新区人社局)反馈意见,其他单位均无意见。反馈意见具体内容是:1.市发改委建议将各有关部门的各类创业示范基地一并纳入国家、省和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贴范围;2.高新区人社局建议修改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条件。经研究后,认为2家反馈意见和省政府《通知》明确的标准不一致,故未对反馈意见进行采纳。

  特此说明。

 

 


日期:2019-03-05 有效范围: 江西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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