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园兴企的若干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园兴企的若干意见
赣市府【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提升园区、企业发展水平,促进园区、企业扩能增效,现就科技兴园兴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园区创新发展。加快赣州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步伐,“以升促建”推进赣州高新区建设成为钨、稀土新材料产业国家级创新型特色园区;推动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和技术需求,进行区域创新要素合理布局和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其它园区转型升级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对获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建设,并给予每年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经费,用于支持园区创新平台、团队建设和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对获批的省级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园区建设特色科技产业基地。支持江西赣州钨和稀土新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赣州龙南发光材料及稀土应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园区依托自身产业特色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依托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在园区基地建立产业共性技术中试基地,增强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对新认定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所在县(市、区)政府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增强园区创新服务能力。鼓励园区管委会按“六个有”要求(有牌子、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公章、有制度、有经费)成立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鼓励园区、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建立园区科技基础数据库。分层次、分领域建立完善科技人才专家库和科技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建立科技人才专家与科技型企业的对接联系机制,分类指导,切实解决园区、企业科技创新的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五、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上市融资。通过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股权质押、专利质押贷款等金融支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等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投集团)
  六、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群体。实施科技型初创企业引导和领军企业提升计划,每年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初创示范企业,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承接国家科技创新任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逐步建立健全科技型初创企业和领军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联系制度,探索开展多形式的科技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加速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我市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我市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对企业承担的研究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对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经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促进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和市属、驻市高校院所获得且在我市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究计划,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0%、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企业研发机构能力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研发机构,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对在我市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企业制定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降低企业研发检测成本。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其产品使用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科学仪器设备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凭CMA计量认证资质检验报告给予测试费用2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园区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着力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提高专利资助强度、扩大资助范围,鼓励企业专利创造;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科技特派团对接服务园区、企业的作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入园强企“十百千万”工程,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申请“消零”行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四、打造科技金融服务链。充分利用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拓展科技型企业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积极争取省科技厅在我市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专利质押融资,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向以专利权质押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投集团)
  十五、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等科研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利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可出租或转让。支持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行业的发展,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搭建线上、线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逐步构建科技服务网络体系,搭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线上、线下专家一对一服务园区、企业,促进科技成果在园区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园区管委会)
  十七、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的比例不少于60%。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市)
  十八、引导科技人才向园区、企业集聚。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事业单位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属国有企业人员按辞职规定办理,辞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属事业单位人员的,3年期满后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允许、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收益分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本措施的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县级财政主要负担本地企业的奖励、资助;市级财政主要以支持市本级科技创新为主,对县(市、区)的重大项目,以及涉及全市性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日期:2015-12-31 有效范围: 江西 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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