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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对市级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时尚产业的意见》(绍政发〔2015〕3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98号)因

  相关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