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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6〕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4年)》(2025-01-06规定,拟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阜阳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物名称命名,弘扬优秀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命名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阜城规划区内居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筑物名称命名主管部门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统一、影响民族团结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社会文明相悖、违反社会公德、低级庸俗及易产生歧义的名称;

(二)名称用字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错别字、生造字和网络用语;

(三)建筑物名称的命名一般应与建筑物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避免“大、洋、怪、重”现象。不得使用皇朝、帝王、王城等盲目复古字词作建筑物名称;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地名作建筑物名称;一般不得使用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安徽”、“阜阳”等词语,确需使用,申报人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四)一个城镇或乡村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同(谐)音;

第五条  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一般不得超过4个字,全称一般不得超过6个字。

第六条  建筑物名称的通名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大厦,指建筑高度在12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综合性功能的高层单体建筑物。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大楼、商厦等作通名;

(二)城,指总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科技、展览等用途的建筑群;

(三)广场,一般指供市民休闲、娱乐,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场所。用作建筑物(群)名称,指总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集中宽阔公共活动场地的建筑物(群),其中供市民休闲、娱乐的整块露天公共场所不低于2000平方米(不含停车场和消防通道);

(四)中心,指总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特定功能非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五)小区,指总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集中独立的居民区;

(六)花园、花苑,指绿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40%以上的居住用途的居民区;

(七)别墅(墅),指建筑物不超过3层,具有独立庭院,环境优美,容积率不超过0.5的独立成栋的商品居民区;

(八)山庄,指楼宇之间高低起伏、错落有致或依山傍水、环境优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群);

(九)公寓,指公共设施齐全的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十)新建的居民区一般不再使用“新村”这个通名,“新村”将主要用于城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农改居”之后所建居住区;

(十一)居、园、苑、庭、阁、舍、庐、家、台、轩、馆、院等可作为建筑物的通名使用;

(十二)根据建筑物(群)的功能、环境、景观、设施水平和档次等特点,允许在通名前增加一个修饰性字词,如商务中心、嘉园、雅居等;

(十三)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广场大厦、花园广场等。

第七条  建筑物名称命名。申报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时,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地名主管部门进行建筑物名称备案,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名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文件。需写明拟申报地名、申请单位名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法人身份证明、项目地址、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公共场所面积(不含停车场、消防通道)、容积率等。

(二)建筑物实体命名申报表。需填写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时间、申报原因及命名含义、建筑物预计竣工时间、建筑物位置、四至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栋数、单元数、居民户数、商户数。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印件)。

(五)规划设计四至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建筑物名称更名。除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原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命名、更名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所有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四)经批准命名后未满6个月而要求更名的。

第十一条  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建筑物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物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

(二)建筑物规划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建筑物功能发生变化;

(四)建筑物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申报,凡未经规范程序审批的,建筑物名称一律无效。广告宣传中必须严格使用正式批准的标准名称,不得增减或更改其中字词;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地名的相关审批事宜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地名审批手续,涉及地名有关事宜应以地名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建设竣工前,应按照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17733一2008),及时设置楼栋、单元、户门标志牌。对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6-01 有效范围: 安徽 阜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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