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0日
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依规筹措建设资金,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财政部《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实行多元化投融资,通过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债)、引入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破解资金难题。强化法律、法规约束,严控投资、融资、资金拨付等环节,防范政府隐性债务,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及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下达改造任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专户,用于资金归集、成本支出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完善项目成本审核确认机制。项目成本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提供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由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成本依据。管理费按审定投资成本的10%—15%确定。
第三章 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
第八条 棚改债可用于符合棚改债发行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重点保障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九条 棚改债由市住建部门作为申报主体,负责项目列入省棚改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可研、稳评、环评、一案两书等债券申报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积极争取债券额度。
第十条 棚改债到位后,申报主体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函〔2020〕46号)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规定。
第四章 市场化投融资
第十一条 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投资规模较小,收益与融资成本自平衡的项目,可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争取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较大,收益与融资成本自平衡的连片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引入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作为项目主体,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参与保定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监管重点包括: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筹资任务和投资概算情况,超概算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过程中,有无将城中村改造项目外的资金纳入用款申请;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骗取、套取、虚报、挤占、挪用、截留资金和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行为;
(四)城中村改造资金的拨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五)其他应纳入监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收储资金及安置房建设(含棚改专项债)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为资金监管主要负责人,同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监管,确保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款专用。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整改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为提高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效益,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前期手续完备、资金及时足额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自市政府同意之日起至征收工作完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