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威国资发〔2024〕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清理国资监管文件的决定》(威国资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31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24年8月27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委委托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发展,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 市国资委作为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为基础,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确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向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以下统称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经济合同、考核结果、业务档案、用工管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以往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十五条 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证明资料;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单位。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营业绩考核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九条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