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加强扬州市市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金〔2022〕81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 号)、《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2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扬州市市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
扬州市市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市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市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扬州市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鼓励创新、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和应急转贷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型企业、涉农主体和创业群体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缓解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政策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向市财政局提交相关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市科技局、市工信局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苏科贷”“专精特新贷”和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等省级产品的配套支持政策,“扬州市产业科创贷”等市级产品的实施细则;参与组织相关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市人社局、市妇女联合会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扬州市区“富民创业贷”政策和实施细则;参与组织“富民创业贷”相关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市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开展资金申报,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建立财政金融资金池。建立和补充市级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池,加强省、市两级基金合作。
(二)支持实施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参与的贷款产品,给予企业利息补贴、给予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或费用补贴等,包括“苏科贷”“专精特新贷”“富民创业贷”和科技型企业贷款等产品。
(三)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给予担保费补贴等;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制度,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增资奖励等。
(四)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业等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产业发展等。
(五)配套上级财政金融政策。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的配套资金。
(六)其他领域。支持实施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体系完善等其他各类金融政策;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金融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企业贷款贴息等方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向。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执行。
(一)企业贷款贴息方向。主要包括“苏科贷”“专精特新贷”“富民创业贷”和科技型企业贷款等,原则上采用“免申即享”的形式,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市财政局根据贷款发放情况,预拨贴息资金至各合作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在借款人贷款结清时据实扣抵,市财政局与金融机构定期结算贴息资金。
(二)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向。市财政局定期下发相关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办等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三)其他方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若涉及转移支付,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当地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编实编细绩效目标,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与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监控情况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自评价、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金融发展导向,兼顾安全稳定目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情况挂钩,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用途不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相关申报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所申报项目资料和所提供的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等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3年1月11日发布的《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