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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3月11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政办函〔202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3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3月7日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保定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政〔2011〕11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河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冀财金〔2020〕1号),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推动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制定保定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探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符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政策协同和各参与方之间的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
按照《河北省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7〕4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种植业补贴品种包括玉米、小麦、棉花、花生、马铃薯、水稻、糖料作物和油料作物;养殖业补贴品种包括奶牛、育肥猪和能繁母猪;森林补贴品种包括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省级规定的设施农业包括蔬菜日光温室、蔬菜塑料大棚和蔬菜塑料中小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备案的特色险种等。
(二)承保范围机构
承保机构和承保范围,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中选和分包结果》(冀财金〔2021〕30号)执行,目前我市共有六家中选承保机构,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三)财政补贴比例
按照《办法》规定,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品种财政补贴比例如下:
1.种植业:小麦、玉米、棉花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32.5%,对非直管县补贴2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7.5%,县级财政补贴7.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花生、马铃薯、大豆、水稻、油菜、甜菜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7.5%,非直管县财政补贴7.5%,直管县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25%,对非直管县补贴1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育肥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10%,非直管县财政补贴5%,直管县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3.森林:公益林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7.5%,非直管县财政补贴7.5%,直管县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商品林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15%,非直管县财政补贴10%,直管县财政补贴2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4.设施农业: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55%,对非直管县补贴30%,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30%。
5.特色农业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障水平、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按照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6〕36号)规定给予奖补。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和稻谷)保险支持力度,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零。按照《河北省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冀财金〔2021〕41号)规定,对直管县,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5%;对非直管县,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5%;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四)资金申请结算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要分别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上级和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按照保定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成立保定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的通知》(保财金〔2021〕16号)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认真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特色险种、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市、县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财政对每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资金予以足额预算安排。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市、县级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上级财政进行清算。
(三)增加科技手段,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各承保机构引入高科技技术方法,在投保、定损和理赔环节减少人为的因素影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以绩效考评和审计检查为载体,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抽查县(市、区)数量不少于10%;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作用,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3-01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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