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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8〕2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为准则,本着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督促整改与教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谨慎的实施。

第三条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县(市)区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尽职尽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精神,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办各自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第六条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因资金不落实、工程款拨付不及时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承担解决责任。

第七条因越权审批减免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纳,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批准部门和批准负责人承担解决责任。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依法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九条市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及市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职,导致本地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因挂靠资质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导致欠薪,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

(三)因工程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导致预防拖欠长效机制没有落实,引发欠薪案件的;

(四)因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制度没有落实引发欠薪案件的;

(五)政府投资工程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在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中,因决策失误、处置不当、履职尽责不到位,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导致事态蔓延、酿成极端事件的;

(七)办理国家、省、市督办交办重大欠薪问题不力,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省对市考核中,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扣分,影响市考评成绩的;

(九)市年度考核中评为C类的;

(十)中央及省、市领导要求问责的;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发生需要问责的,要综合考虑发生问题的客观情况、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以及其造成社会影响等因素,客观准确确定问责对象。以下人员应当受到问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负责同志;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应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

(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属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

(四)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五)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群体性或严重社会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围堵政府、阻断交通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及时发出《督办函》。未在《督办函》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并由市领导小组负责人约谈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领导;对再次督办时限内仍未办结的,由市领导小组负责人约谈相关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对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由领导小组向市监察委提交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12-11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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