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6〕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承市政字〔2021〕43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以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估价期日进行评估。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列入修改计划。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2016]第1号)的有关要求,对原《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承市政字[2010]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承市政字[2010]9号文件废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调整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07]8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在下发正式批准手续前函告国土部门,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到国土部门办理手续,补缴提高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第三条国土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市场情况,选择适当评估方法对拟改变规划条件的地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下列公式确定补缴数额。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提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提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国土部门核算出应补缴数额,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于30日内将补缴数额缴入财政专户。同时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办理登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凭土地出让金补缴票据和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条在接到国土部门函告之日起超过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为其办理一切手续,不予通过工程验收,不予进行土地登记,取消今后其申请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资格。
对于已出让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增加容积率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