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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3月10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2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保政规〔202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3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3月7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保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按照国家、省要求负责实施的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我市配套项目、市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市级信息资源库、市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市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市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标准的系统。
第三条  对我市政务云服务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各单位不再新购或自建,市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省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新、改、扩建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以及财政投资评审,并据此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负责向市工信局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同时报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
第八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等市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及具体项目财政绩效,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原则上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由市工信局统筹统建,鼓励采用代建制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  未列入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市发改委原则上不予审批立项。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需求评估,经评估并呈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发改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相应简化审批程序执行。
对国家、省有明确审批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设方案和概算进行技术评审、审核时,应视情况邀请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协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初审,原则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及有关评审同时开展,技术评审环节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工信局审定。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提出本部门参建需求。
市有关部门对需要各县(市、区)、开发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鼓励市有关部门统筹市、县两级建设,统一谋划和推进两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除通常篇章外,还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文件中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网络安全部分投资必须能够满足项目整体安全运行的需求,原则上网络安全部分的概算投资不得低于总概算的5%。新建信息化项目应坚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所有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上(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
所有市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十六条  使用市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市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我市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通过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于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委网信办提交。
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绩效评价报告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和市委网信办报告,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已经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擅自突破已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成后,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市发改委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主要建设内容发生明显变更的,可以由项目单位重新编制相应决策文件,报市发改委重新批复。
项目出现超概情形的,参照《保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发改委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市发改委委托)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市委网信办对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改委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市发改委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试运行、进行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市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账务制度,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暂缓或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资源整合以及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概算管理、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发改委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市直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条  市工信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将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信息化服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参建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畴;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其他部门制定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政策文件中,存在与本办法有冲突条款的,以本办法为准。以PPP模式建设的政务信息项目,审批程序参考本办法执行,其中不涉及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投资的,审批程序按照PPP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3-11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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