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废止理由 |
文 号 |
|
1 |
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上位法失效 |
保政函〔2022〕35号 |
|
2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
被省级新修订文件替代 |
〔2009〕保市府办351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失效理由 |
文 号 |
|
1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期已过 |
保政办函〔2021〕53号 |
|
2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期已过 |
保政办函〔2021〕62号 |
|
3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落实水土保持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期已过 |
保政发〔2018〕24号 |
|
4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
有效期已过 |
无 |
|
5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办法的通知 |
有效期已过 |
保政办函〔2022〕36号 |
|
6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有效期已过 |
保政函〔2019〕30号 |
|
7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期已过 |
保政办函〔2021〕52号 |
附件3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用能权、用煤权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函〔2022〕57号)
(一)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我市用能权指标使用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倾斜,对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省“十四五”末平均水平的低能耗高效益项目,全额保障用能需求。对企业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实行用能(不含用煤)指标优先配置。实行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能耗单列。”
(二)第二章第五条(一)删除“‘十四五’时期 ”。
(三)将第二章第五条(三)和第六条(二)中的“市级”修改为“市域内”。
(四)第四章第十四条(一)2.删除“和列入国家‘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
(五)第四章第十四条(一)2.二是修改为“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且本地尚有用能指标余量的地区,本年度内新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采取本区域无偿配置与市场有偿配置相结合的方式配置指标。”
(六)第五章第十六条将“由市财政部门”改为“由市、县财政部门”。
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将三、(四)中“备案登记”修改为“使用登记”。
三、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7号)
(一)将第十五条(一)修改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三)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四)将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令2019年第46号)”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五)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定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保政办函〔2020〕9号)
(一)将第一段中“交通运输部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二)将三、(三)“软件功能设置”修改为“平台服务要求”。
五、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5号)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四)第二十八条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原第二十九条删除。
(六)增加第二十九条为“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将第三十条中“《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八条”。
(八)将第三十一条中“《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七十条”修改为“《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九条”。
六、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11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冀发〔2021〕31号)《河北省专利条例》《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对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助推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推进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三)第六条修改为“专利奖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最高奖励5万元。”
(四)第七条(一)修改为“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验收成功的,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资格的,建立全市地理标志产品展览馆的,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对设立地理标志产品驿站的,最高奖励3万元。”
第七条(二)中“一次性奖励10万元”修改为“最高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修改为:“最高奖励3万元。”
第七条(三)修改为“对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七条增加“(五)对开展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预警等服务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等新质生产力服务的,分别最高补助1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等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的,最高补助5万元。”
(五)第八条(一)修改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引导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积极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盘活知识产权资源,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升,发挥知识产权平台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支撑作用,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八条(二)修改为“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能有效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色产业,最高补助5万元。”
第八条(三)修改为“实施专利导航计划。围绕我市‘医车电数游’以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都市型农业等产业,开展专利导航计划,指引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八条(四)中“。托管经费总额100万元,采用项目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修改为“,最高补助5万元。”
将第八条(五)删除。
(六)第九条(一)中“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采用项目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全市每年发展1—2所试点学校;”修改为“最高补助5万元。”
第九条(二)修改为“(二)强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支持各类组织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人才培训、竞赛、路演、银企对接等相关工作活动,最高补助10万元。”
将第九条(三)删除。
七、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22〕18号)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巡河员,是指在傍河村(社区)区域的河道设立巡河员,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治理、保护责任河道。”
(二)第四条巡河员职责 修改为“对责任河道进行巡查并及时报送日常巡查信息,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参与责任河道管护工作。”
第四条(二)1修改为“日常监督河道岸线环境卫生,按规定上报河道垃圾和畜禽尸体,水质达标情况;”
第四条(二)3修改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河违法案件核查核验;”
第四条(五)修改为“完成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第七条修改为“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由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选聘,并报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
选聘的巡河员及其责任河道等相关信息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开。”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巡河员工作补贴采取市、县财政补贴方式。市级财政按照傍河村数量每村每年3000元进行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下发巡河员工作补贴需向保定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保定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贴标准,县级财政补助金额不低于市级财政标准。”
八、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函〔2022〕53号)
第四条中“(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后增加“,并由调查组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九、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安全监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函〔2022〕39号)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 ……氢能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二)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由取得资质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三)删除第五十八条。
十、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保政发〔2020〕5号)
第三条(四)修改为“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十一、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32号)
(一)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
(二)第七条(三)第5项“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修改为“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三)第九条最后增加一款“受委托单位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按照月、季度或年度将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至征收部门。”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受委托代收单位全额上交征收的费用后,由征收管理部门按征收额的3%—10%比例(具体标准由征收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业务处室进行成本核算后确定)提取资金,专项用于代收单位征收业务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十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20号)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授权,火车站站前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两站地区的社会治安、信访稳定、交通秩序、营运秩序、停车管理、市场监督、价格监督管理、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两站及周边地区范围内违规营运、非法营运等扰乱交通客运秩序的行为;负责出租车场站的维护、管理。”
(三)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站及周边地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市政设施、照明、排水、环卫、园林等方面的养护管护工作。”
(四)第五条增加两款内容“城市运营单位负责两站地区经营性资产及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
公交运营单位负责两站地区公交、共享巴士运营及管理,负责公交场站的管理、维护。”
十三、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非住宅用地和划拨住宅用地上建设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1号)
文中五、修改为“确定土地价款的补缴标准。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占用划拨住宅用地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属于已购公房(房改房)的,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1%补缴土地价款,属于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的,按照《关于补充完善老旧小区登记办证政策的通知》(保自然资规字〔2024〕109号)确定的标准补缴土地价款,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核定购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的准入条件,其它住宅按照税务部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以下简称房屋计税价格)的1%补缴土地价款,配套商业等房屋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3%补缴土地价款。”十四、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办规〔2023〕1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流转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一)提出申请。出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出让申请书;
2.标的权属证明;
3.出让申请人身份证明;
4.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5.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6.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发布信息。审核通过后,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征集意向受让人。
(四)确定意向受让人。对流转交易项目有交易意向的,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对意向受让人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意向受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人。
意向受让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意向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4.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人的,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等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网络竞价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
(八)返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九)出具交易鉴证书。签订交易合同后,流转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档案归集。流转交易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拟受让未在河北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出让登记的农村集体资产的,参照上述意向受让人提交需要的资料。”
附件4
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有效期 |
|
1 |
保政函 〔2020〕36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2 |
保政办发 〔2020〕17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3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管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复核成果的通告 |
无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4 |
保政办发 〔2020〕2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
|
|
5 |
保政办发 〔2018〕10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6 |
保政发 〔2019〕7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7 |
保政办规 〔2023〕3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
|
|
8 |
保政函 〔2020〕50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9 |
保政办发 〔2020〕15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附件5
保定市市本级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有 效 期 |
|
1 |
保政办发〔2021〕1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2 |
保政办函〔2022〕42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3 |
保政办函〔2022〕15号 |
有效期至2027年3月11日 |
|
|
4 |
保政规〔2024〕3号 |
有效期至2029年6月18日 |
|
|
5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保政办发〔2019〕10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 |
|
6 |
保政函〔2020〕36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7 |
保政办函〔2021〕57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5日 |
|
|
8 |
保政办函〔2022〕17号 |
有效期至2027年3月10日 |
|
|
9 |
保政函〔2022〕57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
|
|
10 |
保政函〔2023〕7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15日 |
|
|
11 |
保政办规〔2023〕2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日 |
|
|
12 |
保政办规〔2024〕1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月24日 |
|
|
13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保政办发〔2017〕10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14 |
保政办函〔2020〕15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
15 |
保政发〔2020〕14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
|
|
16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 |
无 |
有效期至2026年6月7日 |
|
17 |
保政办发〔2021〕10号 |
有效期至2026年8月1日 |
|
|
18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 |
保政函〔2017〕95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19 |
保政办发〔2020〕17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20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无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21 |
保政办发〔2019〕7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22 |
保政办函〔2020〕9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23 |
保政办发〔2020〕5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24 |
保政函〔2020〕30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25 |
保政函 〔2021〕16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26 |
保政规 〔2023〕4号 |
有效期至2028年6月8日 |
|
|
27 |
保政办规〔2023〕1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28 |
保政办发〔2021〕7号 |
有效期至2026年7月29日 |
|
|
29 |
保政规 〔2024〕4号 |
有效期至2029年7月17日 |
|
|
30 |
保政办函〔2019〕63号 |
有效期至2029年9月2日 |
|
|
31 |
保政办发〔2018〕18号 |
有效期至2028年9月18日 |
|
|
32 |
保政函 〔2021〕60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33 |
保政办发〔2021〕12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34 |
保政发 〔2015〕17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
35 |
保政发 〔2018〕21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9日 |
|
|
36 |
保政规 〔2023〕2号 |
有效期至2028年2月26日 |
|
|
37 |
保政函〔2020〕50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38 |
保政办函〔2022〕54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
|
39 |
保政发〔2020〕2号 |
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 |
|
|
40 |
保政发〔2015〕37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
41 |
保政发〔2017〕11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
42 |
保政办发〔2021〕11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43 |
保政规〔2023〕7号 |
有效期至2028年9月25日 |
|
|
44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管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复核成果的通告 |
无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45 |
保政发〔2020〕12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46 |
保政办函〔2020〕66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47 |
保政办发〔2021〕6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48 |
保政函〔2021〕79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49 |
保政办函〔2022〕18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50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
保政办函〔2019〕68号 |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 |
|
51 |
保政办函〔2020〕68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月19日 |
|
|
52 |
保政办发〔2021〕4号 |
有效期至2026年3月22日 |
|
|
53 |
保政办规〔2023〕4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5日 |
|
|
54 |
保政规〔2023〕10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
|
55 |
保政函〔2020〕49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
|
56 |
保政办函〔2022〕33号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
|
57 |
保政办函〔2018〕144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2日 |
|
|
58 |
保政办函〔2022〕53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59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 |
无 |
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 |
|
60 |
保政函 〔2022〕39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61 |
保政办发〔2020〕18号 |
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 |
|
|
62 |
保政办发〔2020〕19号 |
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 |
|
|
63 |
保政发 〔2020〕5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64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保政函 〔2020〕14号 |
有效期至2028年9月10日 |
|
65 |
保政办发〔2020〕2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
|
|
66 |
保政规 〔2023〕6号 |
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 |
|
|
67 |
保市政 〔2014〕42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
68 |
保政办发〔2018〕10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69 |
保政办函〔2018〕108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0日 |
|
|
70 |
保政办发〔2019〕1号 |
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
|
|
71 |
保政发 〔2019〕7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72 |
保政办函〔2020〕32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73 |
保政办发〔2020〕20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74 |
保政办函〔2021〕49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
|
|
75 |
保政办函〔2022〕23号 |
有效期至2027年4月5日 |
|
|
76 |
保政办规〔2023〕3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
|
|
77 |
保政规〔2024〕1号 |
有效期至2029年1月7日 |
|
|
78 |
保政发〔2016〕38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
79 |
保政发〔2022〕1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月12日 |
|
|
80 |
保政办发〔2022〕1号 |
有效期至2027年5月26日 |
|
|
81 |
保政办发〔2016〕31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
82 |
保政办发〔2020〕1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83 |
保政办发〔2020〕7号 |
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
|
|
84 |
保政办函〔2020〕23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85 |
保政函〔2022〕8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月28日 |
|
|
86 |
保政办函〔2022〕34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87 |
保政规〔2023〕1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 |
|
|
88 |
保政规〔2023〕5号 |
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
|
|
89 |
保政规〔2023〕9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
|
90 |
保政规〔2024〕2号 |
有效期至2029年4月28日 |
|
|
91 |
保政发〔2020〕16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92 |
保政办发〔2021〕16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
|
|
93 |
保政发〔2021〕4号 |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 |
|
|
94 |
保政发〔2022〕5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
95 |
保政规〔2023〕8号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6日 |
|
|
96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保政办发〔2019〕5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
|
97 |
保政办发〔2020〕15号 |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
|
|
98 |
保政规 〔2023〕3号 |
有效期至2028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