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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泉政文〔2006〕3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函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确保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平稳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贯彻落实好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始终把解决移民当前温饱问题与解决移民长远发展问题结合起来,把运用国家帮扶政策与动员移民自力更生结合起来;通过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及各项工作的到位,使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逐步建立起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的长效机制,库区移民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福建省大中

  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解决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的利益;

  三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结合起来;

  四是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五是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安置区移民村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六是坚持采取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七是坚持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办法。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2006—2010年):重点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和库区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等突出问题。经过5年的扶持,移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中长期目标(2011—2026年):以解决移民的长远生计为最终目标,经过15年的扶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完善和加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大部分移民村达到省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

  二、扶持范围、期限、标准

  范围:经省移民开发局核定的全市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建国以来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农村农业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实际动迁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三、人数核定

  (一)核定范围:全市水库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

  (二)原迁移民人数的核定:原迁移民的核定,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为原迁移民;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原迁移民的核定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移民人口为依据。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要严格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三)现状移民人数的核定

  1、2004年底前已经完成移民搬迁的水库,以核定的原迁人数为基础,从竣工之年起至2004年底的现状移民人数,按全市的人口平均年增长率核定;

  2、2004年底尚未竣工的和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开工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即为现状移民人数;

  3、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自然递增的移民人数,按全省2004年人口增长率推算核定。

  (四)今后递增人口处理办法

  1、全市建国后至2006年6月30日前的移民现状人口已由省移民开发局核定。人口登记阶段,如发现新的跨设区市安置移民情况,人数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报省移民开发局协调;如发现新的跨县(市、区)安置移民情况,人数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调整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核准。

  2、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列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由省移民开发局每年核定一次。

  四、人口登记

  (一)登记原则

  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二)登记范围

  1、安置在全市的经核定列入扶持范围的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2、全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三)登记条件

  1、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能够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

  (3)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2、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

  3、安置在全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4、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四)登记方式

  1、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2、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五)登记程序

  1、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经乡(镇)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后,在移民村显要位置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2、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数,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3、跨县(市、区)外迁集中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程序登记报批;为了便于操作,其它零星安置的移民所在县(市、区)如果有同一水库外迁移民集中安置的,到集中安置地登记,否则回原籍登记。登记结果报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交接。

  (六)登记时间、地点

  1、登记时间:全市移民人口登记工作于2006年10月9日全面开展,11月底完成。各县(区、市)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登记工作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

  2、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

  五、扶持方式

  (一)基本原则

  符合中央政策和全省实施方案,结合泉州实际,体现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便于操作实施。

  (二)具体方式

  1、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水库移民:对符合条件、属于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实行资金直补;对符合条件、属于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实行项目扶持。

  2、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以及全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

  (三)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依据

  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依据

  (1)以列入扶持范围水库移民的搬迁底册或补偿底册为基础;

  (2)以目前仍在册的原迁移民登记结果为依据。

  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依据

  以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数为依据。

  (四)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程序

  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程序

  (1)按照《泉州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对原迁移民逐户登记造册;

  (2)对拟作为直补对象的所有登记在册原迁移民在移民安置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移民群众认定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审批后的在册原迁移民,即确定为直补对象。

  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程序

  (1)按照《泉州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将新增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登记落实到具体的移民村;

  (2)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审批后的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即确定为项目扶持对象。

  (五)直补对象人口变化的处理办法

  在扶持期内,对于各种因素转为非农业人口或死亡的直补对象要及时核减,同时相应增加项目扶持的移民人数。

  (六)有关要求

  1、关于资金直补:符合条件的原迁移民,要尽量核实到人。凡列为直接补助对象的移民,按人头建立档案,在县级农信社设立账户,按季足额发放,具体对象和人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审核一次,市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定。

  2、关于项目扶持:以县为单位,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凡是列入规划的项目须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

  六、规划编制

  (一)编制原则

  政府引导,移民参与;自下而上,科学民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规划类型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指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划,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的重点是:直补到人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扶持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的具体项目。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指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的现有的政府性资金、中央后期扶持基金的结余部分、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的规划,作为安排我市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的重点是: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三)编制要求

  按照以县为单位、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落实到户、受益到人的原则,市、县、镇、村各级密切配合,各负其责,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列入规划的项目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1、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检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各县(市、区)的规划按时汇总上报;

  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2006—2010年规划编制细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包括基本资料收集整理、规划项目的确定以及规划报告编写、初审等。规划报告应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

  3、要把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统筹考虑。

  (四)规划实施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动态管理,分年实施,监测评估”的原则,制定后期扶持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库区移民办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测,每年对实施结果开展一次评估。经批准的规划内项目如需变更应经项目所在移民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根据省移民开发局批复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实施。

  七、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阶段(5月至9月)。主要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调查了解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完成全市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核定工作;制定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和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其他配套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部署培训阶段(9月24日至11月25日)。各县(市、区)应根据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对扶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抓紧组织对政策实施工作进行部署,对镇、村两级移民干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口登记、项目选择、规划编制、资金管理等。镇村两级的人口登记培训工作要于10月1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等其它培训工作要于11月25日之前完成。

  (三)人口登记阶段(10月9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应根据《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和《泉州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开展水库移民扶持人口登记工作(包括人口登记办法通告,登记结果审核、公示、汇总等),于11月20日前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四)规划编制阶段(9月27日至12月15日)。根据《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扶持项目筛选,规划报告编写等),于12月5日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汇编,上报省移民开发局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政策实施阶段(12月下旬开始)。在各县(市、区)完成人口登记和规划编制的基础上,今年底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人开始兑现,并启动实施一批项目。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1、泉州市政府成立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廖小军任组长,市政府刘锡明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邱耿华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农业局、信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县(区、市)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本区域内水库移民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2、各县(市、区)要根据第5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的要求,按照水库移民和三峡移民管理工作归口国土资源部门的原则,抓紧成立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机构未成立之前,要先明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现阶段水库移民和三峡移民负责部门,并抽调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小组,分片包干指导镇村开展具体工作。水库移民人口登记、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和移民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协调机制

  1、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政府负总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水库移民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对移民扶持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重点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其他乡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移民管理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奖惩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工作。一是各县(市、区)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重点抓好人口登记、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信访调处、检查监督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档案资料,并结合计生部门提供的计生台账,对移民户籍资料进行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对依法收养人口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社会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工作经费保障、资金管理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工作;信访部门负责移民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的调处工作。要加强同一水库跨县(市、区)安置移民的沟通协调工作,人口登记、扶持方式等应切实做到“同库同策”,避免因政策规定不一致引发矛盾。二是建立信息反馈周报制度。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应指定一名信息员,于每周一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移民思想动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或者需要请示解决的问题等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市库区移民办,重大突出问题要迅速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抄报市库区移民办和省移民开发局,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处理果断。

  (三)处理连带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主线贯穿政策实施工作的始终,把不出现群众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认真做好以下连带影响人口的政策解释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效措施,解决好移民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实际困难;要认真做好移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依法依规解决好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抓早、抓小、抓苗头,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要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含三峡移民),设立维护稳定专项工作组,建立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做到一般问题不出乡(镇),突出问题不出县(市、区),避免出现越级上访,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1、非农业安置移民。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解决好这些人的生活困难。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申报低保、调查核实等有关工作。

  2、小型水库移民。待省人民政府出台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方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可能对移民安置区、河道堤防和铁路交通等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以及未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的人口产生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干部培训,掌握移民政策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县两级移民干部参加省移民开发局举办的移民人口登记、规划编制、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资金发放等专项培训;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镇、村两级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通过对全市各级移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达到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掌握移民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的目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肃宣传纪律,统一宣传口径,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五)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检查监督

  一是各县(市、区)应根据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在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中全面推行公开制度的意见》,将人口登记办法、登记结果、扶持项目等在移民镇、村进行公示、通告,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以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各级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移民资金和后期扶持项目的检查监督,防止扶持资金被截留、挪用、挤占。要认真执行省监察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在人口登记、资金管理等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附件:泉州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

  附件

  泉州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登记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和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登记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条  登记范围

  (一)安置在我市的经核定列入扶持范围的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二)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第四条  登记条件

  (一)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能够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

  3、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二)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

  (三)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四)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五)下列人口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确认为登记到户对象:

  1、因外出务工、经商、子女上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移民村的原迁移民,如果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移民村还保留承包土地的权利,享受村级集体资金分配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可以确认为登记到户对象。

  2、大中专毕业、部队退役后户口迁出移民村的原迁移民,等其户口迁回移民村后,可以确认为登记到户对象。

  3、外迁安置的原迁移民因户口迁移证明遗失而未落户的人口,如果迁出村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公示后,群众没有异议的,可以确认为登记到户对象。

  4、从水库移民搬迁之日起,至搬迁水平年止,因出生未落户或婚娶户口未迁入移民村的人口,如能提供出生证、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或迁出村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确属搬迁水平年前出生、婚娶的,可以确认为登记到户对象。

  (六)因历史原因,水库移民搬迁底册或补偿底册暂时找不到的,原迁移民身份认定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登记方式

  (一)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民户中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二)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等移民人口,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移民人数等。此部分人口原则上只登记人数,不登记到户。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第六条  登记程序

  (一)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填写《申请表》到移民村委会申请登记;移民村委会负责初审并进行登记汇总,经乡(镇)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后,在移民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同时说明无法登记到户的原因,将移民人数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三)跨县(市、区)外迁集中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程序登记报批;为了便于操作,其它零星安置的移民所在县(市、区)如果有同一水库外迁移民集中安置的,到集中安置地村委会登记,否则回原迁出地村委会申请登记。

  (四)原迁农村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回原迁出地村委会申请登记,申请时须提供现居住地乡(镇)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农村农业人口身份证明。

  第七条  登记时间、地点

  (一)登记时间:全市移民人口登记工作于2006年10月9日全面开展,11月底完成。各县(区、市)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登记工作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

  第八条  公开公示

  各县(市、区)要坚持阳光操作,严格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等事项事先在移民安置地予以通告。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须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组对各县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省移民开发局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关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各工作环节可穿插进行,以确保及时完成人口登记工作。

  第九条  组织领导

  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提供户籍档案,并结合计生部门提供的计生台账负责对搞好移民户籍查验,民政部门负责对依法收养人口进行查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各县(市、区)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登记工作,分片负责镇、村人口登记的指导,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人口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汇总成果应由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

  第十条  维护稳定

  登记工作是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移民稳定的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库区社会稳定。登记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移民开发局报告。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过程中,要坚决依法依规,切实把好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民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方案和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6-11-16 有效范围: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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