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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10       张政办字〔202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张政规〔2024〕6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家口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河北省推进工业企业“四个一批”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20〕185号)、《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冀政办字〔2021〕122号)有关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第四条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

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五条  认定为重点监控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主要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七)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市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六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设立重点监控点。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

(二)企业规划建设批复情况,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企业近三年经营业绩,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县(区)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企业排污许可证,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企业取水许可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企业安全、环保、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属地审核。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县(区)政府研究同意,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市级审核。对县(区)政府报送并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核意见(或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定意见)。

第九条  认定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相关部门综合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名单,并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认定和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正式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负责重点监控点的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一)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常态化监管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监控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变差的重点监控点应纳入安全环保重点监管对象;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落实相关产业政策;

(三)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及周边空间规划监管;

(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每三年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监控点开展一次回顾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退出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鼓励重点监控点到有承接条件的化工园区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重点监控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承担。
来源: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12-08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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