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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7月25日】

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有关要求,由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7月25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潍坊市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
http://czj.weifang.gov.cn/xwdt/tzgg/202401/t20240105_6286256.html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

潍财资〔2017〕34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财政部门应将资产配置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控制资产配置的方向和结构,减少资产配置的盲目性、随意性,促进公共资源分配均等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相结合。各部门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同步将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结束后,需及时将新增资产按规定登记入账。未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不予政府采购。

(三)资产配置与共享共用机制相结合。财政部门要有效整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信息透明度,强化对各部门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防止资产的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

(四)资产配置与配置标准相结合。资产配置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财政部门要分类制定配置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为预算编制及审核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审管理

(五)明确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范围及内容。凡纳入预算管理

的部门单位需配置房屋、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的,均需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明确拟配置资产的名称、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资金来源和申请依据等。

(六)规范资产配置预算流程。资产配置预算编审要与部门预算编审工作同步,并有机融入“二上二下”的预算流程中。财政部门要找准嵌入部门预算流程的切入点,理顺财政内部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分工,加强资金与资产的联动管理,规范部门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促进资金合理分配。

(七)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报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各部门单位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时,应根据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能需要,结合存量资产情况,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并与部门预算中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用于资产配置的项目相对应,减少资产配置的盲目性、随意性。

(八)提高资产配置预算编审的信息化水平。财政部门要推进资产管理与资金平台的对接,实现财政一体化平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将资产配置标准嵌入配置模块,实现资产配置预算网上自动审核功能。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为资产配置预算编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与保障,提高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效率。

(九)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各部门单位的资产信息是资产配置预算编审的基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直接影响审核结果。各部门单位要将资产增减变动信息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反映,补充、细化资产卡片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动态性、准确性、完整性。

(十)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对各部门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资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列入资产配置预算批复范围内的新增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优先进行调剂、租赁,调剂、租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再进行购置。

三、加强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

(十一)强化与政府采购的联动管理。列入资产配置预算批复范围内的新增资产需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各部门单位未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或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内容与政府采购内容不符的,不予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应将采购资产清单反馈给财政部门,并及时将新增资产登记入账。

(十二)严格按照资产配置预算配置资产。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必须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未列入资产配置预算批复范围的资产不予配置。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追加,因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追加的,按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办理。

(十三)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资产配置标准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的依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制定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严格按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无资产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特殊单位、特殊业务,按照资产配置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增加配置。

四、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监督管理

(十四)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使用效果。

(十五)逐步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将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纳入财政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单位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六)加强审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实施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推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各部门单位应将资产管理作为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化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规范提高内部资产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6日。

                                        

 潍坊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7日
来源:潍坊市财政局官网 有效范围: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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