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国资发〔2024〕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国资委关于清理国资监管文件的决定》(威国资发〔2025〕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人才管理中心、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第2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国资委
2024年6月26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威海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印发的《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威国资党〔2021〕27号)、《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威国资发〔202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统一发放薪酬的专职外部董事,以及由市属国有企业现职领导人员转任的专职外部董事。
第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四条 基本年薪是指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在核定之前,暂按上年度标准发放,多退少补。
第五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按以下公式确定:
专职外部董事绩效年薪=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80%×年度履职评价系数
按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履职评价系数:年度履职评价“优秀”的为1;年度履职评价“称职”的为0.95;年度履职评价“基本称职”的为0.9;年度履职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核定前,暂按不高于上年度绩效年薪的60%按月预发放。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按以下公式确定: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收入=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任期激励收入×80%×任期履职评价系数
按任期履职评价结果确定任期履职评价系数:任期履职评价“优秀”的为1;任期履职评价“称职”的为0.95;任期履职评价“基本称职”的为0.9;任期履职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在任期结束后,任期激励收入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两个年度分别兑现。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核定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市级财政保障,由市属国有企业现职领导人员转任的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其工资关系所在企业发放。
第八条 受托单位负责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发放及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 受托单位为专职外部董事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威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公务交通补贴参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副职标准发放,履职期间发生的业务支出(不含通讯费),由派驻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据实报销,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其他报酬和收入。
第十二条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受托单位在支付上述薪酬时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根据专职外部董事承担的责任,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威海市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国资发〔202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