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政综〔2004〕175号 成文日期:2004-12-15)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规〔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莆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规范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及省政府《
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的规定精神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 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垃圾实行统一处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属以上单位和外地驻莆单位)、社会团体、驻莆部队、个体工商户、营运车辆以及个人(含常住人员、暂住人员),均须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常住户每户每月收取10元。
(二)暂住人口每人每月收取3元。
(三)单位征收标准:按照上年年末在单位发放工资的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费用由单位支付。在校寄宿学生每人每月1元,费用由学校支付。营业性场所征收按本条第(五)款征收。
(四)工业垃圾和特种垃圾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中,由各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征收。
(五)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旅店业: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计征,征收额以70%的开房率计算。
2、商业网点:按营业场所的面积征收,20 m2以下的每月30元计征,超过部分按0.5元/m2·月计征。
3、饮食业:按就餐面积(包括厨房的面积)征收,20 m2以下的每月30元,超过部分按1元/m2·月计征。
4、娱乐场所、服务业:按营业场所面积征收,20 m2以下的每月30元计征,超过部分按1元/m2·月计征。
5、集贸市场:按营业场所面积1元/m2·月计征。
6、摊点:早市、夜市摊点(包括西瓜、甘蔗等季节性摊点)每摊30元/月,大排档、冷饮摊点0.5元/桌·日,其它各种固定、流动摊点按每天1元/摊位计征。
(六)废品收购店:按营业面积2元/ m2·月计征。
(七)从事城市客运(含始末站在莆田市区范围内)的车辆;按小车4元/月·辆,中巴车8元/月·辆,大客车10元/月·辆计征。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所在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卫处负责清扫的道路沿街店面、单位由市环卫处负责征收。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大湖垃圾场垃圾处理运营费用由市本级、城厢区、荔城区按4:3:3比例分摊,城厢区、荔城区应根据市财政局、建设局两家联合通知所确定的每季度预分摊数,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汇入市财政专户,年终据实结算,确保大湖垃圾场的运行。
第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酌情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城市下岗职工;
(二)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三)低保对象和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四)企业停产和破产期间。
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核准的专用票据。违反本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征收具体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乡镇,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莆田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莆田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暂行规定》(莆政[1997]综175号)同时废止。